索引号: | 001003148/2020-01917 | 主题分类: | 医保类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0-06-16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19-07-11
一、政策背景
脱贫攻坚是当前我国最大的政治任务和最大的民生工程,医保扶贫是脱贫攻坚的重要一环,是“两不愁三保障”的重要内容,医疗救助是医保扶贫的重要组成部分。浙江省医保局成立以来,医疗救助职能随之划转,为明确省市县医保部门医疗救助工作职责和与各部门之间工作职能分界,更好地发挥上下协同,部门之间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医疗救助工作内容和工作要求,明确工作方向和工作目标。结合浙江医疗救助工作实际,经过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和设区市医疗保障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浙江省医疗保障局会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制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意见》)。旨在通过“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针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痛点、堵点、难点,指导各地对全省医疗救助工作,找准短板、找出差距,把医疗救助各项工作落实落细,最大限度减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
二、适用对象
主要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等对象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三、主要内容
(一)资助参保。对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和当地政府确定的其他困难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按规定给予补贴。
(二)医疗费用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规定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扣除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补偿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其中,特困供养人员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给予全额解决;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成员、因病致贫人员和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救助对象住院自负合规医疗费用救助比例分别不低于70%、60%、50%。各地要根据当地现有的政策做好困难群众的门诊救助工作。实行罕见病专项救助,对纳入我省罕见病保障政策范围的对象,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逐层分担化解其合规医疗费用。
四、期限
自2019年7月11日起实施。
五、保障机制
(一)建立健全医疗救助“一站式” 结报工作机制。定点医疗机构通过从省级医保的“全省医疗救助人员信息实时交互平台”及时获取当地医疗救助对象数据,实行医疗救助“一站式”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无法“一站式”结报的医疗救助对象,由当地医保经办机构获取数据或受理申请材料后,即时办理医疗救助,实现“最多跑一次”。
(二)建立健全医疗救助精准识别工作机制。各级医保部门要加强与民政等部门沟通配合,及时落实五类对象的医疗救助。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在医保结算信息系统中设置大额医疗费用预警提示,协助民政部门主动发现医疗支出过大的人员。
(三)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对象资助参保工作机制。各级医保部门可从省级医保“全省医疗救助人员信息实时交互平台”及时获取当地困难群众数据,利用信息系统提供资助参保名单,不得要求乡镇(街道)或村(社区)层层上报,不得要求救助对象提供证明材料。
(四)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分段救助工作机制。各地要根据浙政办发〔2014〕121号文件规定,严格按照医疗救助对象人群不同的报销比例和发生的医疗费用额度,对困难群众进行医疗救助。落实大病保险倾斜性支付政策,降低大病保险起付线、提高报销比例。医疗救助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实行全省统一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和服务设施目录。
(五)建立健全医疗救助补助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工作机制。各地要规范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提高医疗救助资金的使用绩效。各级医疗保障部门应在年度内完成与定点医疗机构困难群众医疗救助费用结算工作,做好医疗费用事后网上审核结报工作,不得拖欠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救助对象报销费用。原则上医疗救助累计结余资金不超过当年筹集资金总额的15%。
六、关键词解释
(一)特困供养人员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特困供养人员对象:1.无劳动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肢体残疾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2.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具备特困人员条件的;60周岁以上或者重度残疾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的人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3.无生活来源。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收入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标准,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家庭:1.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5.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三)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1.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1.5倍(含)之内的家庭;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5.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8—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四)支出型贫困家庭(纳入低保、低边的因病致贫困等对象)
根据《浙江省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认定办法》,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支出型贫困家庭:1.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扣减认定的刚性支出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3.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的标准。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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