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3148/2020-01934 | 主题分类: | 医保类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0-06-16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0-01-06
2019年12月13日,省医保局联合省经信厅、省财政厅、省人力社保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药品监管局印发了《浙江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相关背景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完善药品价格形成机制,2018年11月,中央深改委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试点方案》,选择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和沈阳、大连、厦门、广州、深圳、成都、西安11个城市(简称“4+7”试点),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中遴选品种,开展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25个中选品种的中选价格平均降幅52%,显著减轻了群众用药负担。为进一步扩大改革效应,让改革成果惠及更多群众,今年9月25日,国家医保局等九部委印发了《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下简称《实施意见》),将除“4+7”城市及前期已跟进的河北、福建外,包括我省在内的其余25个省份全部纳入扩围范围,统一开展药品集中采购。根据国家《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浙江实际,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省医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制定了《实施方案》。
二、制定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
2.国家医保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
3.《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文件》(GY-YD2019-1)
三、实施方案主要内容
(一)总体要求
通过落实带量采购、加强全程监控、调整支付标准等措施,全面执行联盟地区药品集中采购结果,进一步改善医药行业生态,降低药品采购价格,减轻群众药费负担。
(二)实施范围
1.机构范围。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自愿参与。
2.药品范围。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的《联盟地区(浙江)药品集中采购中选品种表》中的25个中选品种。
3.采购周期。执行国家统一确定的采购周期。采购协议一年一签。
(三)主要政策措施
1.加强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开展中选药品全品种覆盖抽检,加强对中选药品不良反应监测力度,确保中选药品质量可靠。
2.中选企业须确保在采购周期内满足我省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需求,建立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选定有配送能力、信誉良好的企业配送中选药品,确保中选药品供应。
3.医疗机构与中选企业按照中选价格、约定采购量签订购销协议,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优先使用中选药品,确保完成约定采购量。同时,完善激励约束机制,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完善“结余适当留用、合理超支分担”的激励和风险分担机制,鼓励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对不按规定采购、使用药品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予以惩戒。
4、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向医疗机构预付当年约定采购金额的30%,医疗机构从收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确保及时回款。
(四)加强组织保障
认真贯彻国家《实施意见》精神,重点围绕落实确保质量、确保供应、确保使用、确保回款“四个确保”要求,通过建立试点扩围工作小组、落实部门责任、压实属地责任、加强宣传引导、做好风险防控等举措,平稳有序推进实施工作,确保年底前患者用上质优价廉的中选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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