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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1003148/2020-01770 主题分类: 医保类
      发布机构: 省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0-10-21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0-10-21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根据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目录化管理要求,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0年10月1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规范行政决策程序,明确决策责任,提高决策质量,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337号)等规定,浙江省医疗保障局(以下简称“省局”)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局的下列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一)医疗保障领域重大政策、重大改革、重大项目和重要规划;

      (二)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与参保人、参保单位、医药企业、定点医药机构利益密切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立法、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出台的实施性政策措施,可不纳入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由省局代拟的以省委、省政府和两办名义发布的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遵循科学、民主和合法的原则,除应当保密或者为了保障公共安全、社会稳定以及执行上级机关的紧急命令需要立即作出决定的情形外,应当遵循下列程序规定:

      (一)对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群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组织公众参与;

      (二)对决策事项中专业性较强的问题,组织专家论证;

      (三)对决策事项中涉及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风险评估;

      (四)对决策方案进行合法性审核,必要时进行公平竞争审查;

      (五)决策方案经合法性审核后,由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决定。

      第五条 改革发展(政策法规)处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建议征集、目录清单编制和动态管理、风险评估立项报备和组织协调、合法性审核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第三方风险评估、专家论证相关的经费保障等工作。

      职能处室(直属单位)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处室),负责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公众参与、专家咨询、风险评估、公平竞争审查、决策执行等工作。

      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行目录化管理,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每年年初由承办处室提出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说明决策的目的、依据及其必要性和可行性,经业务分管局领导同意,改革发展(政策法规)处汇总后,报请局长办公会审议确定。除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外,年度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通过局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根据年度工作任务增减、变更等情况,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实行动态管理。确需增加或移除事项的,由承办处室提出意见,经业务分管领导审核,报请局主要领导同意后,调整目录并公布。

      第七条 承办处室负责起草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可以邀请或委托有关组织、专家具体起草。

      承办处室对征求到的意见、专家论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中的有关结论和建议进行归类、整理,决定是否采纳,并根据情况对决策方案进行修改。必要时,承办处室可以根据需要就修改内容再次听取意见。

      第八条 承办处室可以采取座谈会、实地走访、书面征求意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便于社会公众参与的方式充分听取意见,依法不予公开的决策事项除外。

      第九条 决策事项涉及特定医药企业等利益的,承办处室应当与企业代表、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建立健全企业家代表参与涉企政策机制,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第十条 决策事项需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承办处室应当公布决策方案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等材料,明确提出意见的方式和期限。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应当予以说明。

      属于移除事项的,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公开征求意见期限为7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 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承办处室应当邀请相关领域专家或者委托有关专业机构对决策事项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论证。

      组织专家论证,可以采取论证会、书面咨询等方式,专家论证的意见应当形成书面论证报告。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可能对社会稳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响的,承办处室应当组织社会风险评估。承办处室可以邀请由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决策所涉及群众代表等组成的评估小组实施风险评估,也可以委托社会组织、专业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应当约定评估内容、方式方法、程序进度、评估费用、违约责任、保密要求等事项。

      改革发展(政策法规)处每年年初将确定的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事项向省委政法委报备。年内增减事项的,随时报备。

      第十三条 根据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事项分类规定,原则上社会保障政策调整、医药价格调整属于二类风险事项,承办处室负责履行制定风险评估方案、听取意见、分析论证、确定风险等级、编制评估报告、组织评审、评估结果报备等程序。

      风险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事项、评估过程、方式方法、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决策可能引发的社会风险点、风险防范化解和应急处置的措施建议、风险评估结论及决策建议等。

      评估报告评审,由承办处室组织相关机构、部门代表、专家开展。参与评审人员原则上为单数且不少于7人,要求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根据我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事项分类规定,原则上,利益诉求群体的保障政策调整属于三类风险事项,承办处室可以按照简易程序进行评估。

      简易程序社会风险评估指在召开专题分析会、查找安全稳定风险点、制定风险化解和控制措施的基础上,填写社会风险评估简易程序登记表,报请业务分管领导同意,由改革发展(政策法规)处提交省委政法委备案。

      第十五条 承办处室应当组织受委托评估的第三方机构,按要求运用浙江省社会风险评估信息管理系统,同步规范录入相关内容。

      第十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承办处室应当对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有关要求,自行开展公平竞争审查,填写公平竞争审查表,形成审查结论。

      承办处室认为公平竞争审查有必要征求法律顾问意见的,可将书面征求意见函、决策方案、初步审查结论及其他相关说明材料提交改革发展(政策法规)处。改革发展(政策法规)处协调法律顾问应当自收到上述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反馈意见。

      第十七条 承办处室将决策方案提交改革发展(政策法规)处合法性审核,应当提供法定依据和履行决策法定程序说明等相关材料。

      合法性审核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改革发展(政策法规)处可以组织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

      承办处室应当进行必要的说明、调整或者补充,根据合法性审核意见修改完善决策方案。

      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讨论。

      第十八条 提请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的决策事项,应当报送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材料,反映下列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决策依据;

      (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社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核等程序;

      (三)对社会公众和专家意见、风险评估意见、合法性审核意见、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的吸收、采纳和风险控制处理情况;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十九条 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对决策方案作出同意、不同意、修改、暂缓或者再次讨论的决定。

      承办处室负责记录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讨论情况、意见及决定,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存档。

      有关决策事项按照规定应当听取省委省政府、省人大意见或者报请其批准、决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决定后,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制发公文。属于最终决定的,除依法不公开的外,应当通过省局门户网站或者其他途径向社会公布,做好政策解读宣传,便于公众知晓和查询。

      完善医疗保障政策咨询日制度,承办处室可在定期组织的政策咨询日,向医药企业、参保人员、用人单位、定点医药机构等服务管理对象宣传、解读医保政策。

      第二十一条 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承办处室负责牵头执行重大行政决策,跟踪决策事项的实施情况,相关处室单位根据各自职责予以配合。必要时,承办处室应当通过征求公众意见、专家论证和委托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决策后评估。

      重大行政决策执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办处室应当及时向业务分管局领导报告:

      (一)决策实施后发现新的重大社会风险点的;

      (二)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发生不可抗力等严重影响决策目标实现的;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反对意见的;

      (五)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出现上述情形、情况紧急的,局主要领导或者受其委托的分管领导可以先决定中止执行,由承办处室根据情况采取调整、完善措施,并于事后向局长办公会作出说明。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履行相关程序。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实施办法规定进行决策,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集体讨论决定决策事项时,有关人员对严重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有关人员在决策过程中违反保密规定的,按照保密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三条 第三方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涉及的费用纳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重大行政决策信息公开按照《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政务公开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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