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3148/2018-01865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18-09-19 |
统一编号: | - | 有效性: | 废止 |
文 号: | 浙人社函〔2018〕125号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0-12-29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对抗癌药专项降价的决策部署,做好2015年国家药品价格谈判及2017年医保药品目录准入谈判中的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的调整工作,保障癌症临床用药需求,切实减轻患者费用负担,实现抗癌药终端销售价格明显下降,现将国家医保局办公室等3部门《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国保办发〔2018〕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医保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的工作部署,高度重视抗癌药调税降价工作,按照规定时间节点,严格执行国家确定的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此次调整的14个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调税降价药品中,阿比特龙、埃克替尼、阿帕替尼、依维莫司、来那度胺、曲妥珠单抗、厄洛替尼、拉帕替尼等8个药品于9月1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支付标准,硼替佐米、索拉非尼、吉非替尼、氟维司群、利妥昔单抗、贝伐珠单抗等6个药品于9月30日起执行调整后的支付标准。
二、国家谈判药品的仿制药属于《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药品,限定支付范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将36种药品纳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乙类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54号)规定执行,支付标准不得超过同通用名相应谈判药品的支付标准。
三、各地医保和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更新医保和采购信息系统,督促相应企业和定点医药机构落实政策,确保药品有效供应,保障群众用药需求。
附件: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9月19日
附件
关于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和采购价格调整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卫生计生委:
一、各地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的指示精神,深刻领会抗癌药调税降价工作的重要意义,尽快执行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本次调整后的价格,实现让利于民,让患者用上质量更高、价格更低的药品。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集中采购部门要通过公告等方式,督促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生产企业及时提出调价申请,9月底前在本地区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将新价格公开挂网。
三、各地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价格调整情况,及时更新本地区社会保险(医疗保障)信息系统,做好对接。要同步加强医保支付管理,完善保障政策,进一步减轻患者经济负担。
四、本次调整针对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或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不涉及其他医保支付或采购、使用方面的政策。
五、各地医疗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要密切衔接配合,共同做好前期国家谈判抗癌药品价格调整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国家医疗保障局(医疗组)。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
2018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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