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3148/2020-01968 | 主题分类: | 医保类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0-12-31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0-12-31
一、相关背景
2019年8月,国家医保局出台《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号),完善健全了“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及价格形成机制,明确了“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2020年10月,国家医保局出台《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号),进一步细化了“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明确了医保协议管理、经办管理服务及监管措施。2020年12月,省医保局下发《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促进医保数字化转型的意见》(浙医保发〔2020〕29号)和《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0〕31号),在落实国家文件精神基础上,明确了“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和价格由省医保局统一管理,医保支付优先保障门诊慢特病等复诊续方需求。为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确保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依法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根据医疗机构申请,经过专家论证、公开征求意见等程序,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明确相关价格及医保支付政策。
二、主要内容
(一)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互联网诊疗、远程会诊、远程监测3类,试行期2年;同时,取消现行按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远程会诊”项目。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复诊,由不同级别医务人员提供服务,均按线下普通门诊诊查费项目价格收费。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不超过省医保局公布价格的标准收取服务费用。
(二)患者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互联网+”医疗服务涉及邀请方、受邀方及技术支持方等多个主体或涉及同一主体不同部门的,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
三、适用范围
浙江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
四、注意事项
(一)邀请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会诊服务,并向患者说明远程会诊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签署远程会诊服务知情同意书,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二)各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价格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
五、关键词解释
“互联网+”医疗服务指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将线下已有医疗服务通过线上开展、延伸。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一)明确了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试行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
(二)取消现行按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远程会诊”项目。
(三)明确患者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的付费方式。
链接:关于公布浙江省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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