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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1003148/2020-01733 主题分类: 医保类
      发布机构: 省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0-08-28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二届政协二次会议第509号提案的答复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0-06-09


      田梅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上提出的第509号提案《关于逐步推进PET/CT进入医疗保险的建议》收悉。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PET-CT在我省临床运用研究情况

      PET/CT是目前国际最尖端的医学影像诊断设备,它组合了X射线计算机断层扫描系统(CT)和正电子发射计算机断层扫描系统(PET)两种功能,将两种不同原理的设备有机互补地结合,通过图像融合处理系统形成一个单一的影像。适用于肿瘤早期诊断、脑部疾病及心血管疾病的诊断、手术和放射治疗定位以及疗效评价等,对于代谢疾病研究和受体疾病研究也具有重要价值,在临床应用中可以有效提升重大疾病早期诊断能力和治疗水平。我省在布局医学大型仪器设备科学研究,对于PET-CT等在临床诊断、治疗和评价方面具有较好效果的设备,给予重点支持。目前,省里共有7家三甲医院拥有PET/CT设备、开展显像诊断,其中:省级医院5家、部队医院2家。

      随着PET-CT临床的广泛运用,我省已将您在建议中提出“立项PET/CT支持循证医学研究”的建议,纳入“高发恶性肿瘤诊治新技术研究”2020年度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申报指南,通过竞争性立项的方式,支持医疗机构牵头开展规范的临床前和临床研究,进一步明确包括PET/CT在内的新技术、新方法在高发恶性肿瘤诊断和精准治疗过程中的作用,提出临床精准诊治方法,建立诊疗方案,在早期诊断的灵敏度、特异性、准确性和精准治疗的主要临床指标等方面体现创新性和先进性,为相关政策的制订提供科学依据。

      二、逐步推进PET/CT项目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您在提案中借鉴大量国内外经济学研究结果,结合多年PET/CT临床运用实践和我省恶性肿瘤的发病现状,提出逐步推进PET-CT项目费用纳入医保报销的建议,非常具有专业性、前瞻性和指导性,尤其是拟定的《适用于乙类医疗保险的PET-CT检查病种项目(草案)》,更是站在政府的角度考虑为防止可能滥用造成医保基金浪费而提出的系统性的专业建议,为下一步PET-CT项目纳入医保报销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撑。只是按国家和我省现行医保政策,暂时还无法纳入报销。原因是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原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22号),对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其中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第三大类第一点为“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电子束CT、眼科准分子激光治疗仪等大型医疗设备进行的检查、治疗项目”,已明确将PET检查项目排除在基本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之外。您在提案中提到,深圳市在2009年就将PET纳入医保支付。经了解情况属实,他们是将该项目费用纳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是目前全国唯一将PET检查项目纳入医保支付的地方。

      下一步,我们将根据您在提案中提出的建议,结合我省实际,发挥部门优势,积极推进相关工作,逐步将PET/CT项目费用纳入医保报销。

      一是省卫健委在布局医学大型仪器设备科学研究,对PET/CT等在临床诊疗、治疗和评价方面具有较好效果的设备予以重点支持;会同省科技厅,积极组织医疗机构申报PET-CT循证医学相关科研项目,做好推荐和过程管理,并指导开展医疗器械科研伦理审查。

      二是适时开展我省PET/CT项目纳入医保报销的政策研究,为国家下一步调整大型医疗设备医保政策发挥地方应有的作用。

      三是将您拟定的《适用于乙类医疗保险的PET-CT检查病种项目(草案)》向国家医疗保障局报送,为国家出台相关政策提供专业的建议。

      衷心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费虹(医药服务管理处),

      电话:0571-87050377  邮编:310025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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