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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1003148/2020-01695 主题分类: 医保类
      发布机构: 机关单位 公开日期: 2020-07-08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宁49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0-07-08


      卓立甬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我省城乡居民异地门诊结算工作的建议》(宁49号)收悉,经省商财政厅,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城乡居民门诊异地就医现状

      我省在2010年12月底,启动浙江省社会保障医保“一卡通”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现了参保人员在全省范围内的异地就医门诊费用、住院费用即时结算。2019年6月、11月,浙江省分别实现了与上海市、江苏省的异地就医双向门诊直接结算。省内11个设区市对城乡居民均实现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其中8个设区市城乡居民异地居住人员实现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直接结算。2019年1月至12月,我省城乡居民省内异地门诊结算212.89万人次,占就医总人次的21.31%,产生医疗费用30603.46万元,占总费用16.38%;长三角跨省异地门诊结算1.10万人次,占就医总人次5.31%,产生医疗费用235.77万元,占总费用4.78%。

      二、我省保障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和推进异地门诊就医结算的主要做法

      近年来,我省高度重视城乡居民医保异地就医结算和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保障工作,积极履行政府部门职能,完善医保政策,建立城乡居民医保稳定、可持续的筹资机制,稳步提高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水平,并按规定落实好异地就医结算工作。

      一是提高城乡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水平, 2020 年财政补助标准达年人均 570元,全省财政补助预算达 297 亿元,有力保障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平稳运行和参保人员报销待遇兑现。   

      二是落实对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缴费的资助政策,2020 年全省通过医疗救助和财政专项安排资助困难人群缴费资金预算达 8亿元,切实推动困难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并享受医疗报销待遇 。

      三是巩固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和住院报销水平,实行差异化报销政策,提高基层就医的报销比例。县域内定点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住院支付比例保持在75%左右,门诊支付比例保持在 50%左右。

      四是落实跨省异地就医住院费用和长三角异地就医门诊费用结算工作,方便城乡居民异地看病就医。

      五是完善医保个人账户政策,实现个人账户家庭共济。个人账户历年结余资金可按规定用于支付配偶、子女、父母的医疗保障费用,实现家庭成员之间共济互助。符合条件的随迁老人也可按规定使用直系子女的医保历年个人账户资金。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您在建议中分析了我省现行城乡居民异地门诊结算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调整完善的建议,对于完善我省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具有积极意义,值得我们认真借鉴。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财政厅等职能部门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为指引,做好以下工作:

      (一)统一保障制度。统一全省基本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统一参保、筹资和待遇支付等基本政策框架,统一基金支付项目和标准,统一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合理、稳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二)提高统筹层次。按照分级管理、责任共担、统筹调剂、预算考核的原则 ,逐步提高医保基金统筹层次。全面实现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的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逐步缩小区域间差异。

      (三)实现规定病种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根据我省城乡居民医保慢性病门诊保障制度和2020年全省医疗保障工作思路,我们将在今年6月底前完成特殊病种(规定病种)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实现城乡居民长期异地居住人在省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慢特病门诊就医直接结算。进一步方便城乡居民异地就医,减轻医疗费用负担。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联系人:改革发展处,郑潇峻

      联系电话:0571-81051026,传真:0571-81051037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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