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3148/2020-01601 | 主题分类: | 医保类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0-08-20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0-08-20
2020年1月8日,我局通过门户网站就《提升药品集中采购功能推进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全覆盖改革方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20年1月16日。现将截止1月16日我局收到的反馈意见和采纳情况公示如下。
序号 | 征求相关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调入范围1:明确临时备案采购是否算在线交易产品。 | 采纳 | — |
2 | 调入范围1:临时备案采购产品不列入在线交易产品范围,应专门作出规定。 | 部分采纳 | 备案采购药品为在线交易产品;已对备案产品作出规定。 |
3 | 备案采购建议不列入调入范围1。 | 不采纳 | 备案采购产品为在线交易产品。 |
4 | 调入范围1:《国家医保目录》扩展到通用名、剂型、规格。 | 不采纳 | 与国家医保目录剂型一致。 |
5 | 调入范围1:《2018年基本药物目录》中品规剂型有明确要求,目前浙江省平台上部分在线产品的品规剂型不在《2018年基本药物目录》中,建议在品规剂型明确的基础上统计无在线交易产品为准。 | 部分采纳 | 《2018年基本药物目录》中同通用名下的品规均无在线交易的,视同为无在线交易产品,属于调入范围1目录。 |
6 | 调入范围1:重点考虑急抢救用药、医院急需药品、妇儿专用药品的准入条件,确保供应。 | 部分采纳 | 按国家相关政策处理。 |
7 | 调入范围1:将国家罕见病目录内的药品纳入调入范围1。 | 不采纳 | 按国家相关政策处理。 |
8 | 调入范围1:中成药人工牛黄、体外牛黄、天然牛黄产品应区别对待,体外牛黄价格低廉,应及时纳入医保。 | 不采纳 | 按国家相关政策处理。 |
9 | 调入范围1:不同的安瓿瓶应执行不同的标准,玻璃安瓿和塑料安瓿应该区分对待。 | 不采纳 | 按国家相关政策处理。 |
10 | 建议开放转换比调整。 | 采纳 | — |
11 | 调入范围1:部分产品属于“竞争不充分品种”(生产厂家≤2家),此类品种已有同适应症不同品规的产品在浙江省平台挂网,但挂网价格高于“竞争不充分品种”。 | 不采纳 | 已有在线交易产品,其他厂家申请以更低价格进入平台,可按照价格有明显优势的产品调入。 |
12 | 调入范围2产品70%、49%的要求有点高;第一家70%进来,第二家是否再按70%打折。 | 部分采纳 | 首次价格控制要求与我省历史价格控制相关政策保持一致。按这一规则有新产品挂网后再挂网的产品,不高于同剂型产品最低价。 |
13 | 调入范围2:“在线交易同品规产品”包含低价药,引入动态竞争机制。 | 不采纳 | 对低价药的价格控制已有专门规定。 |
14 | 调入范围3: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在线交易的独家仿制药,其该仿制药所对应的原研药或参比制剂应该纳入在线交易。或根据《中国上市药品目录集》纳入原研药品和参比制剂。 | 不采纳 | 按现行政策,过评仿制药已可直接挂网,对应的原研药或参比制剂纳入在线交易,并不是允许所有的原研药都可以挂网。 |
15 | 调入范围3:不限制通过一致性评价挂网药品的原研药和参比制剂,修改为“已被国家认定为参比制剂的原研产品即可申请挂网交易”。 | 不采纳 | 理由同上。 |
16 | 调入范围3:对于仿制药已挂网产品,其通用名对应的原研药与医保目录和基药目录没有在线交易的品种一并考虑调整。 | 不采纳 | 按现行政策,过评仿制药已可直接挂网,但其对应的原研药或参比制剂却不能直接挂网,应单独考虑。 |
17 | 调入范围3:区分化学药和生物类似药,建议将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的生物类似药等同于已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可在线交易。 | 部分采纳 | Ⅰ类生物新药可挂网;国家重大新药创制专项的生物类似药等同于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无政策依据。 |
18 | 调出范围1:将“2年以上确无交易记录”要求,改为1年、半年或删除。 | 采纳,改为1年 | — |
19 | 明确调出范围2的具体方法如何,自主备案达到一定比例后,是否可以解决挂网身份,民营机构和药店采购功能平台上线之前,建议沟通好后再使用。 | 部分采纳 | 调出办法另行制定。 |
20 | 对于调出范围2的产品建议增加公示环节;对于没有达到10个省份挂网的,与10家医院议价,建议有暂时的支付标准。 | 部分采纳 | 价格未达10个省份暂不设支付标准的政策,与现我省其他产品(如通过一致性评价仿制药、1类新药)医保支付标准的政策保持一致。 |
21 | 增设调出范围3:允许在不影响临床用药全面性、安全性的前提下,对已中标(挂网)的产品确因客观因素须退出交易的,建立企业主动退出交易的动态调出渠道。强调企业的主动性,主动退出的产品需要明确提供退出的理由并举证。 | 采纳 | — |
22 | 自主备案:明确自主备案产品申请主体是谁,采购医院有没有限制。 | 采纳 | — |
23 | 自主备案:建议对其采购金额不得超过该医疗机构年药品结算金额的1%,给予增加金额比例(如5%),以满足用药患者需求。 | 不采纳 | 过去每年备案采购产品采购金额5-6亿元,占总采购金额1%。自行采购宜从严控制,比例不宜过高。 |
24 | 自主备案:提供自主备案转为正式挂网采购范围的通道路径,并不再受金额限制。 | 不采纳 | 待自行采购执行一段时间后再评估。 |
25 | 自主备案:建议开放药店“自主备案”采购的类似采购方式,方便药店采购药品,并为后续可能要求50%以上药店平台采购作准备。 | 采纳 | 鼓励民营医院、药店通过平台采购,但没作硬性要求。 |
26 | 自主备案:简化审核流程,参考周边省份的管理方式,对品种设定限价,不超过本品全国最低交易价、提供至少五省以上交易价格证明,实行限价挂网交易。 | 部分采纳 | 不设审核流程,允许自行采购,是为了解决部分特殊药品的供应问题,由医疗机构与企业协商确定采购价格。 |
27 | 调整方式-调入方式-调入范围1:不应局限于固定时间集中调整,建议目录动态调整常态化,建议调整工作逢医保药品目录调整后进行,原则上每半年开展一次调入工作,或每月一次首次3月实施。 | 部分采纳 | 今后将视情进行。 |
28 | 调整方式-调入方式-调入范围3:建议改为每季度调整一次。 | 不采纳 | 调整时间不应过频。 |
29 | 调整方式-调出方式-调出范围2建议“调出方式将在进一步制定完整、细化、可操作的方案并经进一步公开征求意见后另行制定”。 | 采纳 | 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30 | 价格控制调入范围1和3:删除“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的产品,不得高于当时参考价”。 | 不采纳 | 本次改革是对我省历史招标采购政策的延续,应保持政策的连续性,体现公平性。 |
31 | 价格控制调入范围1和3:建议取消或降低10个省份/10家三甲医院数量限制。 | 不采纳 | 要求10个省份/10家三甲医院是为了保证价格的真实有效,防止出现价格不合理现象。 |
32 | 价格控制调入范围1和3:药店以OTC药品为主,目前医保目录中的非处方药(OTC),在医院的销售几乎很少,对这类市场需要,可以由定点医保零售(连锁)药店议价,给药店药品单独挂网通道。 | 部分采纳 | 此为本次改革的目标之一是,完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制度体系,对所有医保支付药品实现在线交易、实时监控,堵塞非招标药品价格畸高的漏洞。 |
33 | 价格控制调入范围1和3:公立医院议价的范围应该有一个参考,可以参考其他省药品采购平台在两年内有相关交易记录的挂网议价价格。 | 采纳,以全国最低价作为议价参考价 | — |
34 | 价格控制调入范围1和3:如果创全国最低价,请考虑联动(采购)价格按全国最低价挂网,最高医保支付标准按实际供应价。 | 不采纳 | 与我省历史价格管理相关政策保持一致。 |
35 | 价格控制调入范围2:建议增加“生物类似药以不高于同规产品的最低价的90%作为控制价”。 | 不采纳 | 与我省历史价格管理相关政策保持一致。 |
36 | 价格控制调入范围2:降低比例或删除比例。70%和49%比例太高,成本上无法满足。 | 不采纳 | 按此渠道调入,应有明显的价格优势。 |
37 | 价格控制调入范围2:缺少原研进口产品价格依据,建议原研进口产品的调入价格计算方式,可按照不高于同规格国产产品最低价涨幅的10%(或15%)作为控制价,同时不得高于该原研进口产品的全国最低价。双重价格限定,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 不采纳 | 仿制药价格相差很大,按建议的方法推算不合理。 |
38 | 支付标准:定点药店医保药品在统一支付标准基础上上浮15%过低,药店的经营成本在25%-40%之间,加价不导致亏损。上浮15%部分由谁来承担应明确(医保基金支付)。上浮15%应包含国家和省谈判药品。 | 不采纳 | 与上海等地政策一致。 |
39 | 支付标准:民营医疗机构和药店都是自负盈亏的单位,没有任何补贴,希望民营医疗机构也能采用医疗机构支付标准基础上上浮15%的政策。 | 不采纳 | 改革方案明确,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参照相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执行。 |
40 | 支付标准:动态调整未纳入的,同药品其他企业可参照已纳入企业的医保支付标准申请核定本企业的医保支付标准,经浙江省医保局审核备案后给予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 不采纳 | 改革方案中医保药品目录已全覆盖。 |
41 | 建议省医保局明确意见,将鲜石斛和鲜铁皮石斛纳入不予支付的目录,将铁皮石斛(干品)继续保留在医保支付目录。 | 不采纳 | 按国家相关政策处理。 |
42 | 民营医药机构管理建议参照山东:“大于等于60%以上的采购份额,属于医保基金结算的药品,实际销售价格高于采购平台中标或挂网价的,医保按照不高于采购平台或挂网价给予支付”。 | 不采纳 | 所有定点医疗机构(含民营医疗机构)执行统一的医保药品支付标准。定点民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政策参照相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执行。 |
43 | 建议零售药店的报销与基层医疗机构一致。 | 不采纳 | 有关报销的医保支付政策不在此方案调整范围。 |
44 | 自主备案:在国家医保目录内的自主备案产品,应该纳入医保药品支付范围。 | 不采纳 | 自行采购产品由医疗机构与企业协商确定采购价格,价格无依据,无法确定支付标准。 |
45 | 反馈产品符合调入范围1不在《改革方案》的附件目录中情况的共20条。 | 按目录梳理规则处理,部分采纳 | — |
46 | 反馈《改革方案》附件目录中的个别产品不符合调入情况的反馈11条。 | 按目录梳理规则处理,部分采纳 | — |
47 | 挂网申请59条。 | 按改革方案规定处理 | 不是改革方案内容,而是改革方案实施后操作层面的问题。 |
48 | 调出申请4条。 | 按改革方案规定处理 | 不是改革方案内容,而是改革方案实施后操作层面的问题。 |
49 | 其他更改信息、包装等申请9条。 | 按改革方案规定处理 | 不是改革方案内容,而是改革方案实施后操作层面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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