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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1003148/2021-00414 主题分类: 医保类
      发布机构: 省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1-01-22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01-22


      2021年1月15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大病保险制度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也是解决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的重要手段。为深入贯彻《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通过精准施策、精准管理、精准保障,减轻重特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有效防范因病致贫、因病返贫,浙江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经过测算和论证,在确保基金可持续运行的前提下,对全省的大病保险政策进一步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全面夯实市级统筹。大病保险以设区市为单位,执行统一政策体系、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承办机构、统一基金管理,实行基金统收统支。

      (二)适当提高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低于70%的提高到70%,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低于80%的提高到80%。

      (三)完善诊疗项目管理。根据我省大病疾病谱变化情况,结合大病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逐步将大病诊疗亟需、临床效果明确、治疗费用较高的部分诊疗项目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三、适用对象

      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

      四、注意事项

      普通参保人员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已经高于70%的不得再提高;医疗救助对象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已经高于80%的不得再提高。

      五、关键词解释

      合规医疗费用:是指一个结算年度内,个人发生的住院和规定(慢性病)病种门诊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支付的自理、自付费用,以及使用浙江省大病保险特殊药品的费用。

      六、新旧政策差异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19〕15号)文件规定: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最低支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医疗救助对象支付比例再提高5个点,也就是不低于65%。新政策普通人员大病保险最低支付例提高了10个百分点,医疗救助对象提高了15个百分点。同时,新政策拟逐步将大病诊疗亟需、临床效果明确、治疗费用较高的部分诊疗项目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七、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改革发展处

      解读人:郑潇峻

      联系电话:0571-81051026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2日


      链接:关于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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