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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1003148/2021-00452 主题分类: 医保
      发布机构: 省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1-11-15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11-15


      2021年11月9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医保发〔2021〕6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将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中医药学是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是中国古代科学的瑰宝,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中医药工作。2019年10月2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2021年1月22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家医疗保障局也正在研究制定相关文件。上述政策对我们医保部门明确提出要求“完善中医药服务价格政策,健全中医药医保管理措施”。为进一步促进我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加快推进中医药现代化,省医疗保障局起草了《关于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二、政策依据

      《关于加快中医药特色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国办发〔2021〕3号)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2019年10月20日)

      《印发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912号)

      《浙江省中医药条例》(2021年9月30日)

      三、适用对象

      两定医药机构、相关医药生产企业、参保人员。

      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共八个方面,20条内容。

      一是落实人才价值,设立中医门诊辨证论治费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优先将名医团队入驻的医疗机构纳入全国异地就医联网结算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名中医个人临床经验方法可以直接通过其所在医疗机构向医保部门申报新增服务价格项目。

      二是创新中医服务,完善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价格形成机制。加快新增中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受理审核工作,落实中医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发挥中医药在重大疫情防治中的作用。

      三是推进支付改革,积极引导中医医疗机构使用中医药,全面实行住院DRGs支付改革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比例与医保支付挂钩的正向激励机制。对中医医疗康复等长期住院治疗且日均费用较稳定的疾病实行按床日付费。

      四是支持分级诊疗,促进基层中医化、中医基层化。支持中医医共体建设,医保报销比例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鼓励基层医院开展慢病中医治疗。

      五是推进数字化改革,提升中医医疗机构医保准入的便捷性。将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中内设的中医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促进“互联网+中医药”发展。

      六是发展中药产业,探索中药优质优价形成机制。及时将符合规定的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医疗机构中药制剂纳入我省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明确医疗机构执行国家规定的中药饮片加成政策。

      七是提高基金绩效,促进中医药服务健康规范发展。将中医医疗机构、科室以及医务人员诚信经营和规范行医情况纳入医保协议管理范围。建立医保基金支付与医院绩效考核结果挂钩机制。

      八是明确施行时间为2022年1月1日。

      五、新旧政策差异

      一是制定了中医门诊辨证论治项目收费标准。国医大师、全国名中医、省国医名师、省级名中医收费标准分别为300元、200元、100元、50元,主任中医师、副主任中医师、其他中医师普通门诊中医辨证论治收费标准分别为20元、15元、10元。

      二是全面实行住院DRGs支付改革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服务比例与医保支付挂钩的正向激励机制。对同病同效的中医治疗病例给予西医治疗病组相近的支付标准。

      三是将符合国家标准或我省要求的中药配方颗粒品种分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四是推进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通过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阳光挂网采购工作。

      六、关键词解释

      中医门诊辨证论治费是指通过望闻问切收集中医四诊信息,依据中医理论进行辨证,分析病因、病位、病性及病机转化,作出证候诊断,提出治疗方案。不含诊查费。

      七、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解读人:王少君

      联系电话:0571-81051032


      链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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