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3148/2021-00385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1-12-17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12-17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的要求,结合省政府领导指示精神,我省《关于进一步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须在2021年年底前,以省政府名义发文实施。因我省实施意见主要贯彻落实国务院文件要求,前期广泛征求各市政府、省级相关部门、“两代表一委员”、退休人员等代表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已充分吸收。考虑已近年底,尚未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拟缩短公示时间,特此说明。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