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3148/2021-00420 | 主题分类: | 医保类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1-05-26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05-26
一、相关背景
本次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工作,围绕省委、省政府打造“医学高峰”重大决策部署,突出促进落户我省的8个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以及推动中医药事业高质量发展,由相关医疗机构牵头选择“医学高峰”和区域医疗中心建设中迫切需要新增的项目进行申报。
二、主要内容
(一)公布77项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及试行价格。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按试行价格执行,试行期限自本通知执行之日起2年。
(二)本次新增项目中,属于综合医疗服务类的“一般检查治疗项目”,临床诊疗类的“有创活检和探查项目”、“临床手术类项目”,6周岁及以下儿童在成人价格基础上加收30%,项目编码12020000300、12040000202、32040000700、32050090100、33000000012、33020090200、33020090300、33130000001、33140002000、33140002100、33140002200、33140002300不加收。
(三)各设区市如开展本通知公布的新增项目,要严格执行规定的项目编码、名称、内涵、计价单位、除外内容、备注等,并根据当地医疗水平、经济状况和医院等级等情况,在不高于上述试行价格前提下,依法制定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新增项目的试行价格。
三、适用范围
新增项目适用全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试行价格适用在杭省级公立医院。
四、实施时间
本通知自2021年7月1日起执行。
五、注意事项
医疗机构开展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在执行前10个工作日起在其网站、服务场所等醒目位置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自主定价项目提供服务前应与患者或患者委托人签署书面协议,由患者或患者委托人自愿选择。
六、关键词解释
新增医疗服务项目:尚未列入现有医疗服务价格政策,确需单独立项收费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七、新旧政策差异
新增的77个医疗服务项目是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现有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未覆盖的新医疗技术或医疗活动,开展本通知规定的新增项目,2021年7月1日起可按规定收取相关费用。
八、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浙江省医疗保障局价格招采处
解读人:蒯玲
联系电话:0571-87052913
链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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