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3148/2021-00164 | 主题分类: | 医保类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1-06-28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06-28
王云超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关于进一步强化“互联网+医疗医保”建设的建议》悉。我局对议案中提及的问题和建议高度重视,安排专人进行专题研究。经商省卫生健康委,现就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我局已出台“互联网+医保”相关文件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0〕29号),加快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统筹推动医保数字技术应用和制度创新,促进医保数字化转型,提升医保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药服务需求,我局于2020年12月印发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 促进医保数字化转型的意见》(浙医保发〔2020〕29号)(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提出了4个方面、12项工作:一是深化“互联网+” 医保“放管服”改革,让群众好办事、易办事、办成事。通过夯实标准化、数字化基础,推进电子凭证、电子病历、电子票据应用,实现“网上办”“掌上办”,全面建立个人“医保云档案”。二是构筑“互联网+”医药服务新业态,发挥医保战略性购买作用。通过医保购买规范化来推动医疗服务规范化,培育“互联网+”医疗服务新兴业态,完善医保准入,提升药械供应保障。三是加强“互联网+”医保支付管理,确保基金使用安全高效。围绕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医疗服务行为和基金绩效管理,提升对定点医药机构数字化管理水平。四是创新“互联网+”医保数据开放应用,筑牢数据安全防线。建设全省集中数据仓,形成医保数据资源体系,运用大数据等技术,服务参保人个性化需求,拓展医保数据开放应用,赋能医保治理能力。
此外,我局还出台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0〕31 号),完善了“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准入条件、价格管理、医保支付、协议管理、行为监管等方面政策。文件中明确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线下已有医疗服务通过线上开展、延伸,纳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体系进行统一管理,按规定及时将“互联网复诊”纳入医保支付。推动“互联网+”在实现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医体验、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下一步,我局将在巩固现有“互联网+”成果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医保局《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局长令第2号)的规定,研究制定下发互联网医院补充协议文本,指导各地更好地开展互联网医院确定工作,将更多的互联网医院纳入医保定点范围。
二、开展“互联网+”医保支付总体情况
2020年2月上旬以来,为有效应对疫情防控,方便群众就医,我省已开展“互联网+”医保支付,有效缓解疫情期间群众就医购药问题,获得了参保群众的好评,也得到了国家医保局、审计署的肯定。
一是开展在线诊疗。为方便群众安全便捷地看病就医配药,积极搭建“互联网+医疗+医保支付+物流配送”服务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开展慢病网上复诊,通过线上复诊开方、在线医保支付、药品第三方物流配送到家的互联网诊疗方式,实现慢病患者居家购药。目前省本级、杭州、湖州、宁波、温州、衢州、台州、嘉兴、金华、丽水等9个统筹区已开通线上医保支付与配送业务。
二是开展上门巡诊。金华市支持24家基层医疗机构在疫情期间开办“流动药房”,上门给特慢病患者诊疗配药,实行医保移动结算。衢州市柯城区为精神病患者开通绿色通道,由精神病专科医院衢州第三医院、衢州怡宁医院为精神患者开展巡诊和送药服务,医保部门及时配合提供刷卡结算服务。
三是支持居家会诊。衢州市依托专家远程会诊平台为患者送医到家,危重患者可申请“病房会诊”,通过移动设备在本地医院的科室治疗室,甚至在病床上让省级专家“面对面”会诊。本地医生在专家的协助下明确疑难病例诊断,制定治疗方案。
四是支持无卡结算。疫情期间,省本级、温州、金华三地通过改造医保结算系统,推出无卡结算,最大限度减少交叉感染。普通门诊病人只需登录互联网诊疗平台,输入身份信息,就可实现医生线上问诊、医保费用无卡结算、药品线下配送,使患者足不出户就能享受优质、便捷、高效的医疗服务。
截至2021年2月底,全省通过互联网医院咨询 4.67 万多人次,会诊2.68万人次,在线复诊6.06万人次,处方流转5.02万次,医保支付金额1423万元,线上支付金额2013万元,真正意义上实现了“互联网+”医保服务。
三、其他有关工作开展情况及下步打算
为切实解决线上医保结算的基金安全问题,国家医保局从2020年开始,推出了医保电子凭证业务。医保电子凭证是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办理医保线上业务唯一身份凭证,由国家医保信息平台统一生成,一人一码,全面适用于医疗保障各项业务。医保电子凭证按照全国统一标准、一码结算、跨地域通用、线上线下融合的模式与医保公共服务平台相结合,实现医保信息分级查询,医保业务线上经办 、自助经办等服务。同时探索医保电子凭证与医疗电子票据 、医保数字证书 、区块链技术结合,不断拓展电子凭证应用范畴。目前,我们正在开展的工作:
一是全面推进医保电子凭证激活使用,探索开展基于医保电子凭证的线上结算、刷脸结算。医保电子凭证是国家医保局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广的医保结算凭证,截至2021年4月30日,我省有2148.5万参保人(全国已有4亿多)申领激活了医保电子凭证,6848家定点医疗机构、11443家定点药店完成了本地系统的医保电子凭证接入改造,全省共使用医保电子凭证结算1409.1万笔。医保电子凭证支持本地就医、购药,还支持省内异地和跨省异地就医。基于医保电子凭证的线上结算和刷脸结算,将采用国家统一的技术和安全规范,适用范围更广,更安全,更便捷,更加符合医院和参保人的利益。今年,我们将全面推进医保电子凭证激活使用,并在部分统筹地区开展基于医保电子凭证的线上结算和刷脸结算试点,条件成熟后再全省推广。
二是积极对接协调,推进“三码协同”。去年以来,我们已多次跟省卫健委、省人社厅、省大数据局对接协调,就医保电子凭证、电子健康卡、电子社保卡“三码协同”问题进行商讨。3月初,我局拟制了“健康医保卡和电子凭证融合的改造方案”,征求省卫健委、省人社厅意见。目前已对系统进行了初步改造,将医保电子凭证与健康医保卡在同一入口展示,参保人无须带卡,只需要下载“浙里办”一个app,即可扫码进行就医。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加强与兄弟单位的沟通协调,进一步推进“三码协同”工作。
三是加强部门联动,推进实现共享共治。根据袁家军书记关于“整体智治”现代政府的建设要求,我局积极与省卫健委、省人社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委组织部等开展部门联动,完善数据共享、优化医保服务。一方面完善相关政策,如2020年底,我局联合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发布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公布浙江省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0〕30 号),公布了我省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将互联网诊疗、远程会诊(包括单学科会诊、多学科会诊、远程病理会诊、同步远程病理会诊、远程影像会诊)、远程监测(远程胎心监测等)等3类“互联网+”医疗服务设置收费项目,其中互联网复诊已经要求按医保甲类标准支付。另一方面,推进数据共享,实现一体化服务。通过数据共享实现了就诊挂号、医保结算、处方外配等就医全流程的“一码通”;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推动政务服务整体联动,落实生命周期出生、死亡“一件事”联办,努力实现覆盖参保人员全生命周期的医保便捷服务;搭建全省医保数据交换平台,实现省内医保关系转移接续、零星费用报销“网上办”、“零跑腿”,实现医保证历本电子化。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完善跨部门合作机制,强化部门间协同,共同完善“互联网+医保”相关政策,进一步推进部门数据共享、流程再造、业务深度融合,实现一站式联办、一体化服务。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邵伟彪(浙江省医疗保障事业管理服务中心)
联系电话:0571-85113536
附件:1.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促进医保数字化转型的意见
2.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3.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浙江省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促进医保数字化转型的意见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浙委发〔2020〕29 号),加快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统筹推动医保数字技术应用和制度创新, 促进医保数字化转型,提升医保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药服务需求,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四届八次全会精神,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整体智治、唯实惟先”现代政府理念,强化数字赋能,优化资源配置,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着力创新医保服务模式,推动优质医疗资源有序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培育医药服务新生态,不断提升公共服务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协同推进。加强政府引导,促进社会参与,坚持市场化导向与政府调节监管相结合,优化医药卫生资源配置,推动共建共治共享,形成开放包容、协同参与的发展格局。
坚持融合创新。加快推动互联网与医保领域深度融合,坚持以创新驱动服务模式转变,满足多层次医疗保障服务需求。
坚持安全有序。规范“互联网+”医疗保障服务管理,依法维护信息安全,实现数据有序共享。
(三)发展目标。到 2022 年,进一步深化互联网与医保领域的融合发展,基本建成医保服务标准化体系,互联网成为提供医保公共服务和社会治理的重要手段,医保服务线上线下协同互动的发展格局基本形成。到 2025 年,形成网络化、智能化、服务化、协同化的“互联网+医保”新业态,并成为医保创新发展的重要驱动力量。
二、重点任务
(一)深化“互联网+”医保放管服改革,让群众好办事、易办事、办成事。加强医保标准化、数字化建设,推进电子凭证、电子病历、电子票据应用,优化经办服务 “网上办”“掌上办”,全面建立个人“医保云档案”,为参保人提供更具幸福感、获得感和安全感的数字化、智能化服务。
1.夯实医保数字化转型基础。编制发布实施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省级标准,实施国家医保服务事项和浙江省政务服务清单,成立浙江省医疗保障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参保人为中心,搭建医保互联网服务中台,形成全渠道、全业务、智能化的医保数字服务供给体系。
2.推进医保全流程数字化服务。持续深化医保领域“最多跑一次”改革,打造医保经办最便捷省份,实现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 100%“网上办”“掌上办”,办件率持续提升。建立完善医保经办互联网服务大厅,依托医保电子凭证、电子病历、电子票据,加快推进医保经办由实体服务向线上服务的转型,实现全领域信息化、电子化服务。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实时交互机制,实现服务对象精准识别、精细服务,深化“3+N”一站式结算,推进个人、单位“一件事”联办。
3.建立个人 “医保云档案”。建立以参保、就诊、购药、异地就医等支付结算信息为纽带的数字化医保档案云,汇聚整合形成参保人全生命周期,省内外全域参保、就诊信息的个人 “医保云档案”,实现个人医疗保障信息全周期、全方位动态管理。
(二)构筑“互联网+”医药服务新业态,发挥医保战略性购买作用。通过医保购买规范化来推动医疗服务规范化,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培育新兴业态,完善医保准入,提高药械供应保障,改善患者就医体验。
1.培育“互联网+”医药服务新兴业态。积极构建在线复诊、在线支付、线下配送的医疗服务生态圈。对接利用浙江省处方交换与流转平台,实现电子处方网上流转,探索网上竞价配送机制,优化参保人员就医体验。探索建立以参保人员为中心的医疗数据共享方式和制度,推动检验检查结果共享平台建设,促进定点医疗机构间影像检查和检验数据结果共享和互认机制,为远程联合诊断提供保障。
2.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准入。健全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政策,逐步将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明确、能够通过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向患者直接提供,且实现与线下服务相同功能,并将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的医疗服务延伸到线上开展,促进线上线下协调发展,满足多层次医疗需求。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医保准入机制,将互联网复诊、远程会诊等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制定互联网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制度和支付政策。
3.提升“互联网+”药械供应保障。依托全省药械采购平台,推进高效、安全、便捷的网上交易与结算。完善医保支付标准与集中采购价格协同机制,实现医保药品通用名下在线交易产品全覆盖,引入动态竞争机制,建立产品退出渠道,发掘采购平台价格发现功能。吸引医保定点民营医药机构自愿进入平台采购。坚持招采合一、量价挂钩,积极推进构建区域性及全国性联盟采购机制,打造具有全国影响力的“药采云”。
(三)加强“互联网+”医保支付管理,确保基金使用安全高效。充分运用“互联网+”手段,围绕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基金安全运行、基金使用绩效等方面,提升对定点医药机构数字化管理水平。
1.运用“互联网+”完善医保定点管理。完善医药机构协议定点流程,推行医保协议网上签约,鼓励定点二级以下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安装使用统一的医保结算管理系统。推广医保电子凭证应用,开展安全快捷的“互联网+”医保移动支付,形成以医保电子凭证为载体的医保“一码通”服务管理新格局。运用区块链技术对定点医药机构原始医疗数据上链,确保医疗数据的真实、准确、唯一。建立全省统一医疗保障审核规则库,前置到定点医药机构,运用智能审核系统,对医生诊疗行为实行事前提醒、事中审核、事后监管。制定“互联网+”医药机构履行协议考核办法,完善退出机制。
2.加强“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强化与各设区市城市大脑对接协同,依托省统一行政执法监管平台,推进医保监管数字驾驶舱建设。推广视频识别、生物特征识别等技术,建立省级集中统一的智能监管系统,防止虚构医疗服务,实现基金全方位、全流程、全环节大数据智能监管。制定互联网医疗支付管理办法,建立互联网医药机构信息强制披露平台,确保互联网医疗健康服务质量和安全。
3.提升“互联网+”医保基金绩效管理。开展可视化的“互联网+”医保基金运行监控和风险预警,建立风险分级处理机制,提高应对预警科学处置水平。逐步建立“互联网+”医保基金绩效管理体系,推行医保基金绩效考核制度,加强第三方评估,优化医保基金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绩效。
(四)创新“互联网+”医保数据开放应用,筑牢数据安全防线。依托“云+中台”应用架构,建设全省集中数据仓,逐步形成医保数据资源体系,服务相关主体个性化需求,推进“医学高峰”建设,为生命健康产业发展注入新动能。
1.推进面向参保人个性化服务。运用大数据技术对各类服务对象基础属性、业务属性、行为轨迹进行精准“画像”,构建医保人工智能服务体系,形成对服务诉求的感知与预判,提供精准的医保咨询、健康管理和就医服务。
2.拓展“互联网+”医保数据开放应用。依托省公共数据平台,推进全省医保公共数据共享平台建设,分级、分类开放医保公共数据,支持医药机构、高校院所、商业保险公司和创新企业等单位运用医保数据,推动科技创新研发与应用合力,不断推进我省医学高峰、医药研发、健康保险和生命健康产业发展。
3. 赋能“互联网+”医保治理能力。强化医保网络安全保护,健全网络安全管理制度,落实网络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医保信息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加强医保大数据分析运用,构建医保政策决策精准数据模型和医保基金精算平衡模型。推进全省医保数字信用体系建设,实现医保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强化失信行为的预警、记录、公示和联合惩戒。加强医保数据安全防护,对数据的产生、传输、存储、使用、共享等实行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依法依规保护参保人隐私数据安全。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医保、经信、财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大数据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统筹协调解决重大问题,推动工作落实。建立跨领域、跨行业的“互联网+医保”专家咨询委员会,为政府决策提供重要支撑。
(二)开展试点示范。鼓励开展“互联网+医保”试点示范,创新政策制度体系,破除新兴产业行业准入、数据开放、市场监管等方面政策障碍,研究适应新兴业态特点配套政策,打造“互联网+医保”发展的良好生态。
(三)有序推进实施。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服务,科学引导,坚持包容审慎态度,加强规范监督,协同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及时发现和总结“互联网+医保”融合应用成功经验,不断优化数字赋能医保改革的格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2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促进我省“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进一步创新医疗服务模式,优化患者就医体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26 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19〕47 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45 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促进医保数字化转型的意见》(浙医保发〔2020〕29 号)精神,现就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分类管理、鼓励创新、协调发展的基本原则,将依法合规、符合条件的线下已有医疗服务通过线上开展、延伸,纳入现行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体系进行统一管理,支持“互联网+”在实现优质医疗资源跨区域流动、促进医疗服务降本增效和公平可及、改善患者就医体验、重构医疗市场竞争关系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项目管理
“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医疗机构经营性质实行分类管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医疗保障部门按项目管理,未经批准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不得向患者收费。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互联网医院按其登记注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性质适用相应的价格项目管理政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在杭 13 家省级公立医院,由省医疗保障局受理并组织审核;其他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原则由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受理,符合准入条件的,提交省医疗保障局组织审核。医疗机构申请立项收费时,同步提交价格建议、成本测算结果、经济性评估报告、与线下同类项目的比较分析等资料。
三、准入条件
设立“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一是应属于卫生行业主管部门准许以“互联网+”方式开展、临床路径清晰、技术规范明确的服务;二是应面向患者提供直接服务;三是服务过程应以互联网等媒介远程完成;四是服务应可以实现线下相同项目的功能;五是服务应对诊断、治疗疾病具有实质性效果。不得以变换表述方式、拆分服务内涵、增加非医疗步骤等方式或名义增设项目。
仅发生于医疗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医疗机构与其他机构之间,不直接面向患者的服务;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不属于诊疗活动的服务;以及非医务人员提供的服务等,不作为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手术指导、远程查房、医学咨询、教育培训、科研随访、数据处理、医学鉴定、健康咨询、健康管理、便民服务等。
四、价格管理
“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按医疗机构所有制形式实行分类管理。公立医疗机构提供除满足个性化、高层次等需求外的“互联网+”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省医疗保障局负责制定调整全省公立医疗机构“互联网+”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上限。新开展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可实行试行价格,试行期满后,在评估服务效果和成本收入等情况的基础上,公布正式价格。
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满足个性化、高层次需求为主的“互联网+”医疗服务,以及向国(境)外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医疗机构综合考虑服务成本、患者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书面告知当地市级医疗保障部门;在杭13 家省级公立医院书面告知省医疗保障局。
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互联网+”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五、医保支付
“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保支付实行准入管理,在综合考虑群众需求、临床价值、价格水平、医保支付能力的基础上,经专家论证后确定是否纳入医保支付范围,优先保障门诊慢特病等复诊续方需求,发生的药品费用比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政策支付。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其总额预算纳入实体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管理。各统筹地区医保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抓紧制定本地“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管理办法。
六、协议管理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根据“互联网+”医疗服务的特点,合理确定总额控制指标,完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协议。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可通过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自愿向所在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申请签订“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补充协议。调整医保信息系统,优化结算流程,加强医疗服务监管,支持定点医疗机构依托“互联网+”提供规范、便捷、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对于定点医疗机构存在价格失信、欺诈骗保等行为的,纳入协议违约范围,按规定进行处理。
七、加强监管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定点医疗机构“互联网+”医疗服务行为监管,充分利用多种手段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对虚构身份、虚假诊治、虚开药品、伪造票据等欺诈骗保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违法违约责任。参保人出现欺诈骗保情形的,按规定暂停其使用“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或医保直接结算的资格。医疗机构出现强制服务、分解服务、以有失公平的价格提供服务、虚报价格等失信行为的,要采取约谈、告诫、限期整改等措施。全面推进医保智能监控应用,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通过人脸识别等技术确保“互联网+”医疗服务提供者、患者的真实性。
八、回应各方关切
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结合“互联网+”医疗服务的新规律、新特点,及时准确解读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积极回应各方关切,引导医务人员积极参与,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3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浙江省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局),各在杭省级公立医院:
为促进我省“互联网+”医疗服务健康发展,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医保”发展促进医保数字化转型的意见》(浙医保发〔2020〕29 号)和《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完善“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0〕31 号)精神,现公布我省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包括互联网诊疗、远程会诊、远程监测3类,具体试行价格及医保支付类别详见附件,试行期2年;同时,取消现行按特需医疗服务管理的“远程会诊”项目。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开展互联网复诊﹐由不同级别医务人员提供服务,均按线下普通门诊诊查费项目价格收费。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不超过省医疗保障局公布的价格收取费用。
二、患者接受“互联网+”医疗服务,按服务受邀方执行的项目价格付费。“互联网+”医疗服务涉及邀请方、受邀方及技术支持方等多个主体或涉及同一主体不同部门的,各方自行协商确定分配关系。
三、邀请方应当根据患者的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会诊服务,并向患者说明远程会诊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签署远程会诊服务知情同意书,不得强行服务、强行收费。
四、各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价格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1年2月1日起执行。
附件: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第一批“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目内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试行价格(元) | 支付类别 | 备注 |
111001 | 互联网诊疗 | 限实体医疗机构第二名称的互联网医院以及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独立设置的互联网医院收取。不得用于首诊。 | |||||
11100100101 | 互联网复诊 | 指医疗机构通过远程医疗服务平台,由具有 3 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的医师直接向患者提供的常见病、慢性病复诊诊疗服务。在线询问病史,听取患者主诉,查看影像、超声、心电等医疗图文信息,记录病情,提供诊疗建议,如提供治疗方案或开具处方 | 次 | 甲类 | 由不同级别医务人员提供服务,均按线下普通门诊诊查费项目价格收费。 | ||
111002 | 远程会诊 | 指邀请方医疗机构和受邀方医疗机构在远程会诊中心或会诊科室通过可视、交互、实时、同步的方式在线开展的单学科或多学科会诊诊疗活动。邀请方医疗机构收集并上传患者完整的病历资料(包含病史、实验室检查和影像学检查、治疗经过等)至远程医疗网络系统,预约受邀方医疗机构。受邀方医疗机构依据会诊需求,确定会诊科室及高级职称会诊医师,会诊医师提前审阅病历资料。至约定时间双方登录远程医疗网络信息系统进行联通,在线讨论患者病情,解答邀请方医师的提问。受邀方将诊疗意见告知邀请方,出具由相关医师签名的诊疗意见报告。邀请方根据患者临床资料,参考受邀方的诊疗意见,决定诊断与治疗方案。 | 邀请方医疗机构根据患者病情和意愿组织远程医疗服务,并向患者说明远程医疗服务内容、费用等情况,征得患者书面同意,签署远程服务知情同意书。受邀请方为省外或境外医院的,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 | ||||
11100200101 | 单学科远程会诊(副主任医师) | 次 | 180 | ||||
11100200102 | 单学科远程会诊(主任医师) | 次 | 200 | ||||
11100200103 | 多学科远程会诊 | 科/次 | 200 | 每增加一个学科加收 200 元,加收最多不超过 400 元。 | |||
11100200104 | 远程病理会诊 | 指临床病理非实时会诊。开通远程医疗网络系统,邀请方医疗机构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临床病理资料(含病理申请单、取材明细以及术中冰冻病理数字切片等),受邀方会诊专家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分析,在线出具由其签名的病理诊断报告。 | 例 | 400 | |||
11100200105 | 同步远程病理会诊 | 指临床病理实时会诊。邀请方医疗机构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术中冰冻病理数字切片等资料,受邀方在规定的时间内快速完成诊断工作,在线出具由专家签名的病理诊断报告。邀请方需提前 1 天预约。 | 例 | 600 | |||
11100200106 | 远程影像会诊 | 开通网络计算机系统,邀请方医疗机构通过网络向受邀方医疗机构提供病患临床及 CR、DR、CT、MRI影像资料,由受邀方出具诊断报告。 | 人次 | 100 | CR、DR50 元/次。 | ||
111003 | 远程监测 | ||||||
11100300101 | 远程胎心监测 | 指 28 周以上的孕妇通过带有远程监测功能的胎心监护仪,利用无线网络采集上传胎心数据,主治医生或者专职胎心监护医务人员根据有关数据,在 30 分钟内给予监护结果回复和指导服务。 | 次 | 医疗机构自主定价。远程胎心监护仪相关费用另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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