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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1003148/2021-00167 主题分类: 医保类
      发布机构: 省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1-06-28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金21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06-28


      方青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医保制度改革的几点建议》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适当提高门诊报销比例的建议

      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的,我省的医保统筹层次较低,医保门诊报销比例明显低于住院报销比例,特别是城乡居民基本医保,门诊和住院报销比例相差有30个百分点。针对这些问题,我局在2018年成立之初,就积极研究对策,通过改革完善医保制度,提高统筹层次,进一步解决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一是建立城乡居民门诊慢病保障制度。早在2019年,我省在全国率先出台城乡居民门诊慢病保障制度,将高血压、糖尿病等12种慢性病纳入保障范围,基层门诊最低报销比例从原来40%提高到60%,上千万城乡居民慢病患者获益。二是提高城乡居民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出台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将17种抗癌药纳入医保支付,每年直接减轻群众负担11亿元。2021年,又进一步完善大病保险制度,将大病保险合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低于60%的提高到70%,切实减轻群众就医负担。三是全面做实基本医保市级统筹。目前,我省有职工医保统筹区64个,城乡居民医保66个,基本医保统筹层次低已经成为制约我省医疗保障可持续、均等化发展的“瓶颈”和“短板”。2020年绍兴、舟山两市率先启动做实市级统筹试点,2021年1月1日两市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开始统收统支,实质性做实市级统筹。2021年,我省将“推进全面做实医保市级统筹”列入省政府工作报告的重点工作,近期我们将出台《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指导各设区市年内出台《全面做实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的方案》,确保在2022年全面做实基本医保市级统筹。

      二、关于建立药品集中采购“合理价中标”制度的建议

      (一)促进中选药品合理使用。自2019年12月首批国家组织集中采购中选结果落地以后,我局于2020年1月就针对部分患者反映的难以买到非中选药品(尤其是原研药)的情况,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做好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与非中选药品合理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0〕1号)。该通知明确要求:群众对原采购使用的非中选药品有合理用药需求的,医疗机构应予以保障,满足群众用药需求。据统计,恩替卡韦在首个采购周期中,中选药品采购数量占比为72.31%,非中选产品(原研药)为5.42 %,非中选产品(其他)为22.27%,总体上能基本满足群众的不同用药需求。

      (二)鼓励原研药在省级集中带量采购中中选。2020年,我省开展部分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在方案设计上积极鼓励原研药(参比制剂)中选。在质量层次上设置A、B两组,A组为原研药或参比制剂,B组为其他仿制药。在中选规则上设置满足一定价格降幅的中选条件,最终6个集采品种中共有3个原研药中选,平均降幅16.2%,最高降幅30.3%。

      (三)合理开展中选药品期满续约工作。第二批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浙江中选产品头孢氨苄胶囊生产企业在1年采购期满后,提出由于成本上涨等原因,无法按原中选价格正常续约供货,申请提高供应价格。综合考虑市场格局、临床用药及外省续约等情况后,我省继续与原中选企业续约,头孢氨苄胶囊价格由0.0852元/粒提高至0.1588元/粒。

      下一步,我们将制定《浙江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暂行办法》,推进集中带量采购常态化开展。在实施过程中,我们将根据临床需求,合理确定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范围;引导企业以成本和质量为基础开展公平竞争,完善市场发现价格的机制;督促公立医疗机构做好中选药品与非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郑潇峻(改革发展处) 

      联系电话:0571-81051026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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