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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1003148/2021-00174 主题分类: 医保类
      发布机构: 省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1-06-28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台77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06-28


      柳正晞代表、陈世龙代表、许敏田代表、丁理法代表、郭文标代表:

      你们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交的《关于科学精准推进“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考核工作的建议》(台77号)悉。你们提出的建议对于推进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经商省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一、相关工作情况

      (一)关于约定采购量问题

      根据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相关规定,约定采购量根据采购量基数乘以约定采购比例确定,采购量基数由医疗机构根据上年度使用量、本年度预计等情况自主报送,约定采购比例根据每个品种中选企业数确定,为50%至80%不等。国家在组织抗生素类品种带量采购时,已适当考虑约定采购量比例问题,比其他品种比例相应低10%。据统计,一至三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共涉及抗生素类药品19种,在我省所有品种实际采购量均超额或超进度完成,其中第一、二批的10个品种在首个采购周期内,实际采购量为约定采购量的157.8%,实际采购率最低的阿奇霉素片为116.7%。但是,从局部看,也存在少数医疗机构未完成部分中选药品约定采购量的情况。由于药品集中采购协议均为一年一签,医疗机构在报送下一采购周期需求时,可根据上一年临床使用状况、医疗技术进步等因素调整采购量基数;同时,对特殊情况如疫情影响、中选企业未供货等因素未完成约定采购量的,可向当地医保部门反馈说明。

      (二)关于部分中选药品供需矛盾问题

      自国家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在我省落地以来,前三批112个中选药品实际采购量均远超原约定采购量(第一、二批首年实际采购量分别为约定采购量的1.73、1.69倍),但小部分中选药品仍存在供需矛盾。这一方面是由于中选药品降价明显,逐渐被医生和患者认可,加上用药人群增加、替代同类药品等因素,导致需求量大增。另一方面,由于医疗机构对中选药品的需求量估计不足,导致报量不够科学,申请采购量远超约定采购量,部分中选企业无法按申请量供货。如第一批中选品种恩替卡韦分散片、苯磺酸氨氯地平片、厄贝沙坦片在首个采购周期内,申请采购量分别是约定采购量的5.2倍、2.3倍、3.1倍,实际采购量分别是1.6倍、1.5倍和1.3倍;第三批中选品种塞来昔布胶囊、甲钴胺片、二甲双胍缓释片,截至2021年4月,近6个月期间申请采购量已达约定采购量的6.5倍、6.1倍和3.5倍,实际采购量已分别达到50%,179%,102%。针对此情况,我局一方面加强与中选企业的协调,加大本省调节,另一方面向国家医保局和联合采购办汇报反映,就中选药品供应中出现的问题,建议国家医保局协调督促生产企业,提高产能,做好约定采购量完成后的后续供应。此外,我局于2020年1月会同省卫生健康委下发《关于做好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与非中选药品合理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0〕1号),明确医疗机构仍可采购其他同品种非中选药品,如恩替卡韦还有28个品种可供,供应情况良好。

      (三)关于集采药品“非基药”品种问题

      据统计,前四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品种中,基药占比将近50%,而其他非基药品种大部分为临床主流使用品种,临床使用不受影响。另外,这虽对部分医疗机构特别是基层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占比有一定影响,但医疗机构可以通过采用中选同品种基药规格、调整医疗机构药品目录等方式提高基药配备比例。

      (四)关于医保奖励机制问题

      我省已全面实施总额预算管理下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对住院部分,主要按DRGs点数法付费;对门诊医疗服务,探索结合家庭医生签约,实施按人头付费。目前,我局在促进国家带量采购中选产品的使用方面采取的激励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使用国家组织集中采购药品的县域医共体当年预算总额和住院费用预算总额不作调减。结余的金额都给予医疗机构使用。二是不调整当年DRG病组均费。医疗机构使用国家组织的带量采购药品和耗材,可以有效降低病例治疗成本,获得与上一年度病组均费相比的差额,从而实现病组的收益。三是适时调整了有关项目医疗服务价格。如冠脉支架植入术的价格,增加了医疗机构的实际收益。四是目前正在研究出台集中带量采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办法。

      二、下步工作计划

      对建议提出的相关措施,我们将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吸纳,并采取以下措施抓好落实。

      一是加强品种遴选。做好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品种的遴选工作,对不适宜开展集中带量采购的药品特别是抗生素类药品,主要通过小单元竞价等方式予以准入挂网,不与约定采购量挂钩。同时向国家联合采购办公室提出建议,在今后集中带量采购时优先选择基本药物品种。

      二是加强机制建设。针对集中带量采购部分中选药品供应和使用问题,在提高医疗机构科学报量水平、强化执行采购协议的约束意识、医保部门加强跟踪监测和及时协调等方面建立机制,重点是引导医疗机构对抗生素类药品等,要综合考虑用药情况、耐药菌监测情况和院感管理等因素确定约定采购量基数。同时引导医疗机构按照采购协议合理制定采购计划,合理采购中选药品和其他同类非中选药品,保证临床用药。

      三是加强动态监测。对集中带量采购中实际到货比例较低的中选药品,向国家医保局和联合采购办公室反映有关情况,建议督促中选企业提高产能保障供应;同时,建立与中选企业的沟通协调机制,加大对我省的供应量,督促本省中选企业优先保障我省。对供货严重不足的品种,通过选择替补中选企业等相应措施以保证临床使用。

      四是加强考核激励。将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列入健康浙江和医保工作等考核内容,将医疗机构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情况纳入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纳入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范围。认真落实《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中医保资金结余留用的指导意见》,对合理使用中选品种、履行购销协议、完成约定量的医疗机构,可按不高于结余测算基数50%单独列支,主要用于相关人员绩效。

      此外,“将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的非基本药物按照基本药物管理”的建议,经商省卫生健康委,由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8〕8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管理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9〕1号)等文件,对基本药物的使用和管理有明确的规定,此建议目前不符合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管理的相关政策规定。

      再次感谢你们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你们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王融溶(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联系电话:0571-81050128。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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