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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1003148/2021-00176 主题分类: 医保类
      发布机构: 省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1-06-28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温97号建议的答复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06-28


      蓝德云代表:

      您在省十三届人大五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县级公立医疗机构正式职工及退休人员参照全额事业单位纳入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范围并落实相应经费保障的建议》悉。经商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1〕14号)规定,原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事业单位在职、退休人员,可参照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实行医疗补助。具体由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对有关的单位和人员予以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根据省里规定,温州市出台《温州市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温政发〔2004〕56号),明确了适用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其他法定依照或参照公务员序列管理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等五类人员,同时规定其他有条件参照本办法对其工作人员实行医疗补助的单位,可委托医保经办机构代管。按照省市两级规定,各县(市、区)可结合当地财政承受能力参照制定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将公立医疗单位职工纳入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

      目前,泰顺县有公办医疗机构21家,其中县级医院2家,乡镇卫生院19家,单位性质一般为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人员一般为差额或自收自支身份,这类人员不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难点主要在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经费保障。按照《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乡镇卫生院按公益性质,人员编制核定为财政补助事业编制,具体补助办法按照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相关规定执行。从规定看,未明确财政对差额和自收自支身份人员是否补助,而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鼓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取灵活的薪酬体制。据了解,泰顺县已着手研究对公立医疗机构予以合理的经费保障,将当地公办医疗机构差额、自收自支身份人员参照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任佳焌(改革发展处)

      联系电话:0571-81051029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2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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