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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1003148/2021-00180 主题分类: 医保类
      发布机构: 省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1-06-28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334号提案的答复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06-28


      林守道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引入商业保险力量参与医保基金管理,守好百姓“救命钱”的建议》悉,综合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要求“实施跨部门协同监管,积极引入第三方监管力量,强化社会监督”。《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明确“积极引入信息技术服务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商业保险机构等第三方力量参与医保基金监管,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推行按服务绩效付费,提升监管的专业性、精准性、效益性”。我省医保部门十分重视与第三方机构的合作,全省已有64个统筹区与第三方机构开展合作且成效显著。主要合作领域有:

      一是大病保险方面。在2012年省政府办公厅出台《关于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2﹞150号),要求各地“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的专业优势,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大病保险,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提高大病保险的运行效率、服务水平和质量”。按照文件精神,我省各地的大病保险都委托商业保险机构运营。

      二是经办管理方面。在医保部门授权下,商业保险公司协助医保部门对内优化业务经办流程,梳理经办风险点;引入商业保险公司的专业人员和技术,参与智能审核系统、进销存系统建设及医保专家库组建。商业保险公司还提供医学信息标准化技术,参与日常审核规则的制定,专家还参与线下会审,确保费用审核形成完整闭环。

      三是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方面。2020年10月,省医保局联合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省税务局出台《关于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 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浙医保联发〔2020〕22号),秉着“政府引导、定位补充、投赔简便、商业运作”等原则,医保部门在政策制定、产品设计、参保动员、宣传推广、信息支持、保费征收、参保资助、税收优惠、经办服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商业保险公司给予支持,使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成为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医保部门积极行动,协助杭州、温州、绍兴、金华、衢州、舟山、丽水、湖州等8市商业保险公司制定实施方案,推广商业保险。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参保人数已达1521.89万人。

      四是基金监管方面。全省基金监管力量较为薄弱,省市县三级医保部门普遍编制不足,面对全省2万多家定点医药机构、近20万医保医师,5500多万参保人员、100多万家参保单位,基金监管面临点多面广链条长的客观实际。为破解上述难题,各地医保部门积极引入第三方机构,包括商业保险公司,协助开展医保基金大数据分析、外伤调查、异地协查、票据核查等。2020年我局聘请了2家公司,对全省30家大型公立医院进行飞行检查,收缴违法所得1.57亿元,取得良好效果。

      正如您所说的,医保部门可以引入商业保险力量参与医保基金管理。商保公司可以协助医保部门建立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管机制,协助医保经办机构查处两定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冒用他人社保卡、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串换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器械)、第三方责任事故等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商保公司可以发挥商保线下网点分布优势,向基金监管部门提供投诉举报线索。

      二、下一步工作

      2021年,随着医保行业数字化转型,我局将充分发挥商保公司在信息系统、大数据分析处理、基金精算等方面的优势,加强对基金筹资、支出预测的精细化管理。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协助落实我省医保基金支付方式改革、总额预算管理等方面的医保政策。基金监管方面将与更多商保公司合作,在“智慧医保”系统建设、数据分析等领域,充分利用商保人公司的大数据AI分析,对两定医药机构的诊疗行为及基金使用情况进行预警、分析、处理,做到“早发现”,及时联合各方力量打击欺诈骗保行为,确保医保基金安全。

      感谢您对医保工作的理解、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樊磷中(基金监管处)

      联系电话:0571-81051036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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