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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1003148/2021-00184 主题分类: 医保类
      发布机构: 省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1-06-28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709号提案的答复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06-28


      陈坚军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的建议》悉。经商省财政、卫生健康、税务、银保监等部门,现答复如下:

      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制度建设,不断完善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大病保险为延伸,医疗救助为托底,商业健康保险、职工互助医疗和医疗慈善服务等为补充的、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持续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2020年11月,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银保监局、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促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发展 进一步完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全省域推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效衔接,切实提高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满足群众多元医疗保障需求。截至5月底,除宁波外有10个设区市已出台《指导意见》实施方案,推出杭州“西湖益联保”、绍兴“越慧保”等产品,目前参保人数达1764万人。

      针对您提案中的建议,为促进我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健康发展,下一步我们将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进一步完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全省各地将在成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专班统筹推进的基础上,进一步健全完善全覆盖、可衔接、可持续的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一是参保对象全覆盖。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管理,将市域内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部纳入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不设置年龄、既往病史、健康状况、疾病风险、职业类型等前置投保条件。二是保障待遇可衔接。坚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定位,充分发挥其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衔接互补作用,将医保政策范围内应由个人自负的合规医疗费和医保政策范围外的合理医疗费纳入保障范围。三是制度发展可持续。建立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各方承受能力相匹配、与参保人员健康需求相协调的筹资待遇确定机制,科学制定合理的保费和待遇保障水平。四是管理运作商业化。坚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由商业保险机构负责全面承办的定位,承保机构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要求承保机构以市场机制、保本微利为运营导向,筹集的保费除用于必要的运营成本之外,主要用于参保人员的待遇保障,最大限度惠及重特大疾病参保人员。

      二、支持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落地运营

      我们将始终坚持“政策性指导、商业化运作”原则,严格厘清政府和承保公司职责分工,有序推进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设计、运营、结算理赔服务等各项工作,重点实现四个突破。一是实现产品全覆盖、高保障。各地指导承保公司科学设计定制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全部纳入保障范围,覆盖城乡,涵盖所有年龄段人群,突出商业补充医疗保险产品的惠民属性。二是实现投保渠道广、人性化。充分发挥医保经办窗口和承保公司服务网点窗口作用,同时积极落实线上投保平台建设,实现线上线下网点广覆盖。支持个人历年账户购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可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投保,其中省本级和杭州市实现参保人员医保历年账户互通缴费,极大提升参保人员缴费便捷度。三是实现理赔一站式、体验优。通过开发完善现有医保结算系统,实施医保结算“3+N”模式,实行就医结算一体管理、“一站式”理赔结算,有效破解“看病垫资、理赔跑腿”难题。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可以刷卡实时享受“一站式”结算,且在票据及结算单据上一并展现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理赔情况,切实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体验感。四是实现资助有温度、力度大。对困难人员积极落实参保资助政策,对特困、低保、重残人员全额资助参保,强化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对社会医疗保险的衔接互补作用,切实提高困难人员的重特大疾病保障水平,有效防止因病致贫返贫问题。

      三、加大对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的协调督导力度

      今年,我们将持续关注并深化推进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实施、参保情况、待遇保障、结算服务等工作,同时加大对地市实施情况的督导。一是加强监管。协调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出台基本服务标准,对商保承保公司的运营情况强化风险预警,不断创新监管理念,转变监管方式。二是加强协同。医保、卫生健康、民政、财政、银保监、税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优势,在政策制定、产品设计、参保动员、宣传推广、信息支持、保费征收、参保资助、税收优惠、经办服务和监督管理等方面予以积极支持、协同配合,积极推动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落到实处。三是加强衔接。做好政策引导,加强商业健康保险与基本医保的衔接互补,鼓励商业保险公司不断增加健康保险产品供给,努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商业健康保险需求。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事业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厉超(改革发展处),电话:0571-81051023。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1年6月18号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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