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3148/2021-00247 | 主题分类: | 医保类 |
发布机构: | 国家医保局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1-07-21 |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医保办发〔2021〕36号 |
信息来源:国家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08-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任务部署,积极支持三孩生育政策落地实施,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范围,各地医保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待遇,切实保障参保人员生育保障权益。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和新生儿参保工作。
各地医保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政治站位,积极采取管用高效措施办法,确保三孩生育待遇政策落实到位,主动做好正向宣传,增强参保群众获得感。遇有重大情况和问题,及时向国家医保局报告。
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1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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