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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修订)》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2-11-15


      省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

      2022年1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本局政府信息,提高医疗保障工作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医保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真实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积极推进医疗保障决策、执行、管理、服务、结果公开。

      第四条 各处室(单位)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

      第二章 公开主体和范围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负责推进、指导、培训、协调、监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局长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信息公开工作的副局长任副组长,局办公室、改革发展处(政策法规处)、医药服务管理处、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基金监管处(智慧医保处)、机关党委(人事处)、省医保中心、省药械采购中心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局办公室)为日常工作机构,指导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做好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组织编制、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制定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对局机关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考核;组织信息公开培训;指导全省医保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等。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组织管理。局改革发展处(政策法规处),负责对信息公开的合法性进行把关,对依申请答复意见进行必要的法律审核,以及有关政府信息法律事务的处理。

      第六条 局机关各处室(单位)是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的责任主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具体职责包括:

      (一)严格落实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程序和责任,对需要公开的内容进行核实、校对,并依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保密审查,及时编制、更新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主办处室(单位)在起草公文过程中,应在公文中标注“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属性,标注“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将在文件签发后自动在局门户网站公开,主办处室(单位)应在标注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程序。其中属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类政府信息,主办处室(单位)需在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正式文件电子版(PDF和WORD各一份)、纸质版2份、政策解读及时报送局办公室,规范性文件和政策解读应当在局门户网站上同步公开;无法标注“主动公开、不予公开、依申请公开”等属性的政府信息,如需主动公开的,主办处室(单位)需通过局办公信息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主动申请公开,并在公开前完成政府信息公开的审查程序。

      (二)作好政策解读,提高可读性和传播力。围绕医疗保障重大部署和重点工作任务,解读好相关政策措施,准确传递政策意图,及时解疑释惑,回应公众关切。解读内容包括政策制定背景、主要内容、适用对象、注意事项、关键词解释、新旧政策差异、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等。解读方式多样,应运用图解图表、数据、事例、音频视频等方式进行解读。

      (三)除依法不予公开情况外,重大行政决策前,主办处室(单位)需主动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和决策依据,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可采取听证座谈、列席会议、问卷调查、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决策事项涉及特定群体利益的,应当与企业代表、相关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群众代表进行沟通协商,落实企业家代表参与涉企政策机制,充分听取相关群体的意见建议。

      (四)做好民意征集公开工作。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主办处室(单位)在局门户网公开征求意见结束后,应及时制作民意收集和采纳情况报告,并在征求意见结束后一个月内通过局门户网站等载体予以公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因情况紧急等原因需要缩短期限的,公开征求意见时应予以说明。

      (五)局门户网站上设置专栏的,专栏所属处室(单位)应及时制作相关信息,确保每3个月动态更新专栏内容,如需撤销专栏的,应通过局办公信息系统的政府信息公开栏目及时申请,经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撤销。

      (六)按照处室职责分工,完成省政府对我局政府信息公开考评各项任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监测和通报结果的整改任务。

      (七)在规定时间内办理依申请公开答复。

      (八)发现医疗保障领域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和经济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及时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九)完成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任务。

      各处室(单位)应当确定1名工作人员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协调和落实,解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遇到的问题。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联络员名单应报局办公室备案,联络人发生变动的,应于3个工作日内将新的联络人名单报备局办公室。

      第七条 各处室(单位)是保密审查的责任主体,在政府信息公开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能确定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的,要说明信息来源及本处室(单位)的初审意见,报局保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

      第八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一)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经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审查后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除外;

      (三)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

      (四)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第九条 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各处室(单位)应当对本处室(单位)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定期评估审查,对因情势变化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对已失效的政府信息及时申请撤销。改革发展处应当按照要求,定期组织各处室(单位)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各处室(单位)应当对本处室(单位)制作的或属于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性进行检查清理,经改革发展处审定后报送局办公室及时调整公开情况,同步公开清理结果。

      第三章 主动公开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全局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二条 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方式:

      (一)政府公报、省政府信息公开平台、省医保局门户网站、“浙江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等;

      (二)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等大众传播媒体;

      (三)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新闻吹风会、在线访谈、专家咨询论证会等形式;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获取政府信息的形式。

      其中,浙江省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是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的主渠道。

      第十三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政府信息本身包含明确产生时间的,以该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政府信息本身不包含明确产生时间,以政府信息最后定稿时间为政府信息的产生时间。

      第四章 依申请公开

      第十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规范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接收、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和归档等工作流程。

      承办公开申请事项的处室(单位)是办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办理公开申请的答复工作,并对答复程序和内容负责。

      第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要求,可依法向本局提出获得相关政府信息的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到省医疗保障局门户网站上下载打印,并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或通过浙江省医疗保障局门户网或省政府网站提出申请。申请人也可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信息公开受理点现场提出书面申请。

      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申请人可以口头申请,由受理机构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人必须亲自签名或者签章予以确认。

      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应当明确、具体。

      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公开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提交申请人、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以及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能够当场答复的,局办公室会同有关处室(单位)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局办公室根据申请内容送相关处室(单位)办理,并标注限办截止时间。

      第十八条 承办处室(单位)应按规定时间和要求提出办理意见,若申请人的申请内容不明确或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制作《浙江省医疗保障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自收到申请之日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部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内容,及合理的补正期限。

      第十九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我局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在线申请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二十条 对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承办处室(单位)根据下列情况出具书面答复意见: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根据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八)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承办处室(单位)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因技术等原因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自行抄录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二条 承办处室(单位)出具正式答复意见应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并在限定时间内将正式答复意见及以确定形式提供的政府信息交局办公室,由局办公室自收到答复意见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答复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正当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由承办处室(单位)提出申请,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同意,可以将答复期限适当延长,并由承办处室(单位)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期限内。

      第二十四条 对于多个申请人提出的相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或申请人认为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办公室商承办处室(单位)后将该政府信息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二十五条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对于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根据国家制定的有关办法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二十六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应告知其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第五章 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七条 局办公室负责对各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予以督促整改、通报批评或者提出处理建议。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纳入局机关处室(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涉及政府信息公开的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工作,由承办处室(单位)配合改革发展处(政策法规处)办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局属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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