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3148/2022-00456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 公开日期: | 2022-07-11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2-07-11
王利敏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二届五次会议上提出的第189号提案《关于加快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工作的建议》悉,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的建议对深化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健全完善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借鉴意义。经研究并根据相关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作出的一项重要部署,在保障特殊困难群众、促进社会公平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是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的题中之意和必然要求。国家层面是从2016年开始启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2020年扩大试点范围。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人口老龄化问题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在宁波国家试点的基础上,先后在杭州桐庐县、嘉兴市、金华义乌市、温州市等地陆续开展试点。特别是桐庐县,从2016年3月开始启动试点工作,是我省最早探索的试点地区。从各地实践看,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在政策体系、服务供给、社会化承办、产业带动等方面,初步形成了试点经验和阶段性成果。但是,正如您在建议中所提到的,当前我省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还存在筹资机制不可持续、保障人群及待遇不尽合理、评估机制不够完善、护理队伍建设滞后等问题,需要全省层面对长期护理保险的政策体系进行统一和规范。
今年,省委、省政府将深化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列入我省共同富裕“1+5+n”重大改革事项之一、省政府十项民生实事重要任务。我局高度重视,借此契机,加快推进全省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在全面总结前期试点经验基础上,按照国家既定政策框架,构建适应浙江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体系,研究起草《关于深化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目前已经省委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研究通过,将于近期由省医保局、省财政厅联合发文。《指导意见》充分吸收采纳您的对策建议,顶层设计保障范围、筹资机制、待遇标准等关键政策,统一规范全省试点工作。
一、关于建立可持续的筹资机制。《指导意见》坚持独立险种原则,建立个人、单位、财政、医保基金责任共担、互助共济的多元化筹资机制,既体现社会保险的个人责任,同时防止泛福利化,保证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的独立性和可持续。在职职工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同比例分担,退休人员由基金和个人同比例分担(起步阶段,单位缴费部分拟从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转,不增加单位负担;个人缴费部分从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城乡居民参照统筹区基本医保筹资比例由个人和财政分担;困难人员参照基本医保资助参保政策,由财政资金全额补助。筹资标准坚持低水平稳妥起步,由试点地区按照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在90—120元/年之间定额筹集。
二、关于设定城乡统一的保障范围。国家试点地区的参保范围主要是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起步。我省《指导意见》明确“试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同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参保范围覆盖全体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体现共同富裕建设背景下制度的公平性和普惠性。保障范围方面重点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优先保障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失能老年人,并逐步扩大保障范围。
三、关于确立统收统支的待遇水平。在深化试点阶段,《指导意见》明确全市域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基金以设区市为单位统收统支;县(市、区)开展试点的,由县(市、区)自行统筹,待全市域开展后再以设区市为单位统收统支。整合部门重叠政策,做好待遇衔接,明确长期护理保险与养老服务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按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在待遇水平方面,坚持保障基本,较低水平稳妥起步,由试点地区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水平、护理服务平均费用动态确定,符合规定的居家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80%,符合规定的机构护理服务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为70%。
四、关于建设标准化的评估体系。《指导意见》明确,编制全省统一的长期护理保险地方标准,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护理服务等标准化体系。今年上半年,在国家《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部门文件基础上,组织编制并发布《失能等级评价规范》省级地方标准,并建立民政、财政、卫健等多部门标准共享互认机制,为全省复制推广提供了可遵循的规范化样板,为精准保障提供了依据和遵循。
五、关于谋划前瞻性的服务体系。护理服务是长护险制度的核心要义。《指导意见》引导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参与长期护理服务,鼓励和支持长护险服务机构建设。当前,民政部门正加快推进智慧养老院建设和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智能服务终端配置,卫健部门着力增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老年康复、护理、安宁疗护等资源配置,创新推进“互联网+护理服务”,提升护理服务供给质量。人社部门统筹行业主管部门开展护理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推进护理员提升工程,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提升护理服务供给能力。在服务监管方面,我局正加快建设全省统一的“浙里长护在线”多跨应用场景,引入和完善第三方监管机制,通过大数据分析、疑点确认和分析报告等措施,加强数字化服务监管,切实提高长护险制度试点运行质量和效率。
下一步,我们将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加强部门协同,凝聚社会各方力量,统筹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同时,持续迭代完善制度体系,加快形成全国可复制可推广的“浙江经验”。继续积极争取国家支持,力争进一步扩大我省长护险试点范围。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郭飞(改革发展处)
联系电话:0571-87051451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2年5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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