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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1003148/2001-01862 主题分类: 医保
      发布机构: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01-11-13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浙劳社复〔2001〕117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进入医疗期的条件及认定问题的批复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3-01-10


      平湖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进入医疗期的条件及认定问题的请示》(平劳险〔2001〕5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进入医疗期,必须是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休息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需经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生提供医疗证明、并由医疗机构管理部门盖章。对符合进入医疗期条件的职工,其医疗期的期限长短,由用人单位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根据职工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认定。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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