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3148/2001-01862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成文日期: | 2001-11-13 |
统一编号: | -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浙劳社复〔2001〕117号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3-01-10
平湖市劳动局:
你局《关于职工进入医疗期的条件及认定问题的请示》(平劳险〔2001〕52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企业职工进入医疗期,必须是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休息而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需经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生提供医疗证明、并由医疗机构管理部门盖章。对符合进入医疗期条件的职工,其医疗期的期限长短,由用人单位按照原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根据职工的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本单位工作年限认定。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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