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3148/2003-01850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成文日期: | 2003-12-09 |
统一编号: | -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浙劳社医〔2003〕212号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3-01-10
湖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为妥善解决长广集团公司职工属地参加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问题,根据省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1〕13号精神,结合长广集团公司和湖州市的实际,现就长广集团公司职工参加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参保范围和对象
长广集团公司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城镇合同工、农民合同工、1年以内的临时用工和退休、退职人员),从2003年11月起参加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湖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二、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
长广集团公司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征收,按湖州市人民政府湖政办发〔2001〕78号文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基金管理
长广集团公司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由湖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湖州市医保中心)单独建帐管理,实行独立核算。当年收支结余的,结转下年度使用;如基金(含滚存结余基金)在年中出现收支缺口,缺口资金暂由湖州市垫付,年终由湖州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联合报省劳动保障厅、省财政厅审核后,由省财政予以补贴。
四、职工个人账户
长广集团公司的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暂由长广集团公司负责建立和管理,具体管理办法可参照湖州市有关规定制定。
五、医疗保险待遇
(一)长广集团公司职工从缴费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如长广集团公司中断缴费的,从未缴费的次月起,其职工不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二)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或急诊留院观察以及规定病种门诊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支付,支付的具体标准按湖州市人民政府湖政办发〔2001〕78号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三)职业病(包括老工伤)人员治疗非工伤范围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六、职工定点就医与管理
(一)湖州市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均为长广集团公司参保人员的定点医疗机构。为方便长广集团公司职工就医,增设长兴县人民医院、中医院和长广职工医院(含独山精神病院和煤山职业病防治所)为长广集团公司职工的定点医疗机构。
(二)异地安置人员及外出3个月(下同)以上的人员,可在安置地及外出地选择2-3家不同等级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疗机构。
(三)参保人员因公、因事外出途中发生急病确需住院医治的,可按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处理。
(四)异地安置人员及外出3个月以上人员和因公、因事人员等有关就医审批手续,由长广集团公司按照湖州市有关规定办理,并送湖州市医保中心备案。
七、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
(一)参保人员在湖州市区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湖州市医保中心根据《湖州市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试行办法的通知》(湖劳〔2001〕57号)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参保人员在湖州市区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由长广集团公司负责初审。凡属于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湖州市医保中心应当在审核后拨付资金予以核销。
八、双重管理、逐步过渡
为确保职工属地参保工作平稳实施,长广集团公司要抓紧成立湖州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长广分中心(以下简称长广分中心),负责长广集团公司职工的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工作。长广分中心成立后,其行政管理(包括内设人员组成、工资待遇等)由长广集团公司负责;在业务上接受湖州市医保心指导和管理。
(一)长广分中心的具体职责是:
1.负责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申报;
2.负责基本医疗保险证历本、IC卡和规定病种专用病历的发放及验证;
3.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4.负责参保人员(含异地安置人员和临时外出人员)的就医管理,如参保人员就医过程中的各类审批等;
5.负责对参保人员在湖州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之外的医疗机构住院、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的初审、申报以及医疗费的报销;
6.负责与湖州市医保中心结算有关医疗费用;
7.负责参保人员增减变动情况的申报及相关数据的处理、医疗保险各类报表的编报;
8.负责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
9.协助湖州市医保中心对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10.负责与湖州市医保中心以及定点医疗机构的有关业务联系。
(二)长广集团公司职工参加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后,湖州市医保中心的职责是:
1.负责长广集团公司缴费基数、缴费金额的核定,并逐月向税务机关提供基金征缴表;
2.负责长广集团公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费用的审核和支付工作;
3.负责基本医疗保险中有关费用结算等方面的管理,负责长广集团公司职工在湖州市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
4.负责对长广集团公司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的管理工作;
5.负责按季向省有关部门提供长广集团公司参保及医药费支出情况表。
九、其他问题
(一)长广集团公司参加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后,可根据本企业的经济条件和实际情况建立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部分,可以直接从成本中列支,其经费开支由企业自行解决。
(二)长广集团公司的离休人员,从2004年4月1日起参加湖州市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保障机制,具体按省和湖州市有关规定执行。长广集团公司应按时足额缴纳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如不按规定足额缴费的,从未按规定足额缴费的次月起,其离休干部医药费由长广集团公司支付。
(三)长广集团公司职工属地参加湖州市基本医疗保险,时间紧,任务重,长广集团公司和湖州市有关部门要予以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长广集团公司要积极做好宣传和教育工作,统一职工思想认识,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顺利实施;湖州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努力提供优质服务,共同做好长广集团公司职工属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二○○三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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