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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1003148/2004-01851 主题分类: 医保
      发布机构: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04-06-14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浙劳社医〔2004〕113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军区后勤部关于驻浙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3-01-10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各军分区(警备区)后勤部:

      为妥善解决驻浙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障问题,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推进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0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军区《关于进一步支持驻浙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的实施意见》(浙委〔2003〕10号)精神,现就驻浙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问题通知如下:

      一、驻浙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从2004年7月1日起参加所在统筹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一执行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其中在杭的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参加省级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驻浙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从2004年7月1日起向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缴费,自8月1日起按当地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职工在参保缴费之前按国家和省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三、驻浙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属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做好驻浙部队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属地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工作。驻浙部队机关事业单位和劳动保障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确保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四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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