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3148/2007-00313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 成文日期: | 2007-10-11 |
统一编号: | -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浙劳社医〔2007〕157号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3-01-10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教育局:
为加快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逐步实现我省居民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06〕45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学生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重大意义
学生是我们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做好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保障他们的身体健康,是提高全民族身体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然要求。关心学生的成长,为他们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医疗保障环境,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职责。各级劳动保障、教育行政部门和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充分认识做好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增强做好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自觉性,切实把这项工作做实做好。
二、不断完善学生参保政策
各地要不断完善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在自愿参保的总体原则下,加大工作和政策引导力度。要根据当地实际,积极探索,对城镇在校中小学生,鼓励不分户籍,按学籍所在地,统一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积极探索在校农民工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对已经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学生,要做好政策衔接工作;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学生门诊医疗保险办法,并做好和商业保险的待遇衔接。要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力度,力争应保尽保;要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提高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财政补助标准。
三、共同做好学生参保工作
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学生的特点,配置专门力量,做好学生参保及医疗保险服务工作,方便学生办理各项参保手续,及时做好学生医疗费用结算等工作。学校、幼儿园要积极配合,组织做好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宣传、组织动员等工作。要建立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和学校的定期沟通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制定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和配套措施,精心组织实施。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当地政策,督促所属学校协助做好学生参保工作。学校、幼儿园要积极配合,督促在校学生及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维护他们的社会保障权利。
附件:少年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
二○○七年十月十一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