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1003148/2011-01867 主题分类: 医保
      发布机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11-01-13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浙人社函〔2011〕7号
      浙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军队退役人员军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有关问题的复函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3-01-29


      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军队退役人员军龄视同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请示》(温人劳社(2010〕174号)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落实部分军队退休人员劳功保障政策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28号)精神,军队退役人员(包括农村户籍军队退役人员)到地方就业或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军龄可以视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专此函复。




      二0一一年一月十三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