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3148/2009-01859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成文日期: | 2009-12-21 |
统一编号: | - | 有效性: | 废止 |
文 号: | 浙人社发〔2009〕207号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3-01-29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精神,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衔接,根据人力社保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9〕159号),现就《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实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药品目录》采用分类实施的办法,甲类药品先行实施;乙类药品在我省新版药品目录发布后再实施,目前暂按《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5版)》(以下简称《省药品目录》)执行。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用药不分甲乙类;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甲类药品全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西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 INN )中表达化学成分的部分,未包括命名中的盐基、酸根部分和"儿童"、"小儿"、"婴幼儿"、"儿童用"、"小儿用"或"婴幼儿用"。中成药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剂型不单列。
二、《国家药品目录》和《省药品目录》均列为甲类的药品,药品编码不变,其限定支付范围按《省药品目录》规定执行。《国家药品目录》对剂型作出调整或增加的,其剂型按《国家药品目录》规定执行。《国家药品目录》对剂型作出删减的,删减药品剂型列入《国家药品目录》乙类的,其药品剂型暂按乙类药品执行,药品编码另设,未列入《国家药品目录》乙类的予以删除。
三、《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中属于《省药品目录》乙类的药品,改为类,
其限定支付范围暂按《省药品目录》规定执行,药品编码不变。《国家药品目录》剂型有增加的,剂型按《国家药品目录》执行。《省药品目录》所列剂型多于《国家药品目录》,列入《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的药品剂型,药品编码不变;未列入甲类的药品剂型,暂按乙类支付,药品编码另设。
四、《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中未列入《省药品目录》的新增药品,其剂型和限定支付按《国家药品目录》的规定执行,药品编码另设。
五、本通知自2010年1月起执行。各地要抓紧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尽快做好医疗保险信息系统的调整对应工作,督促定点医疗机构、宗售药店及时做好药品信息更新,确保甲类药品顺利实施。执行《国家药品目录》药品时,需对《省药品目录》的药品编码、剂型和限定支付范围进行调整的事项、见附件。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厅联系。
附件:《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与《省药品目录》对应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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