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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1003148/2014-01871 主题分类: 医保
      发布机构: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成文日期: 2014-11-25
      统一编号: - 有效性: 废止
      文  号: 浙人社发〔2014〕151号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公布第四批复合西药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3-01-29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

      为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合理保障参保人员的用药需求,根据《关于印发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215号)和《关于复合西药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0〕216号)精神,经专家认定,现将第四批复合西药名单予以公布:

      一、《第四批复合西药》(详见附件)中所列品种已经核实,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按乙类药品支付。

      二、本批公布的复合西药不再核定最高零售价,按集中采购价格执行。

      三、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请各地及时做好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药品数据库的更新工作,确保药品费用及时支付。


      附件:第四批复合西药



                                           201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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