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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1003148/2023-01992 主题分类: 医保
      发布机构: 省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3-11-07
      关于《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的起草说明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3-11-07


      一、起草背景

      2005年省政府颁布的《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已于2021年1月1日起失效。目前,全省还没有系统统一的生育保险政策,为进一步完善我省生育保险政策,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平等就业,为提振生育意愿,优化人口结构,提高人口素质,促进共同富裕全面发展和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构建育儿友好型社会,拟出台《浙江省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浙江省医疗保障条例》、《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办法》主要包括参保范围、管理部门、参保登记与转移接续、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待遇、法律责任、其他规定等七方面内容。主要有以下6项规定:一是明确本省参加职工医保的在职职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二是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一致,各统筹区根据实际情况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原则上在缴费基数的0.5%到1%之间。三是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开始时间与职工医保保持一致,生育医疗待遇原则上不低于当地职工医保待遇水平,实行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四是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与该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保持一致。五是明确产假期限及生育津贴支付渠道,在国家未统一生育津贴支付口径之前,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98天及生育津贴,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一孩再增加60天,享受158天的产假及生育津贴;二孩、三孩再增加90天,享受188天产假和生育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国家统一政策后,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六是继续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生育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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