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1003148/2023-02440 主题分类: 医保
      发布机构: 省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3-12-20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
      (出生缺陷诊治类)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3-12-26


      2023年12月20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印发《关于新增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出生缺陷诊治类)的通知》(浙医保发〔2023〕37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出生缺陷是指婴儿出生前发生的身体结构、功能或代谢异常,严重影响儿童的生存和生活质量,给患儿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痛苦和经济负担。2023年1月,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保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出生缺陷儿童全生命周期医疗服务保障工作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3〕5号),明确提出适时将临床治疗出生缺陷疾病的诊治项目纳入医疗保障支付范围。为此,我局多次赴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妇产科医院和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等医院调研,了解临床在诊治出生缺陷方面的项目开展情况及政策需求,同步对尚未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与诊治出生缺陷相关的医疗服务项目作了梳理。在此基础上,制定了《出生缺陷防治相关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工作方案》,按规定程序将临床开展的胎儿检查和儿童出生后畸形矫正等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二、主要内容

      《通知》分3块内容,主要围绕新增和完善项目管理、系统要求和执行时间。

      (一)新增医保项目12项纳入《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其中编码33070303600“小儿鸡胸矫正术”按医保“乙类”项目管理,先行自付比例10%;其它项目按医保“甲类”项目管理。扩大“脊柱侧弯矫正术(后路)”的支付范围,增加“先天性脊柱侧弯,18周岁及以下儿童及青少年特发性脊柱侧弯”。上述项目按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支付。

      (二)各地医疗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规范开展相关项目;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完成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医保项目数据库的更新工作,确保群众医疗费用即时结算。

      (三)执行时间为2024年2月1日。

      三、适用对象

      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四、注意事项

      《通知》执行时间为2024年2月1日起。

      五、关键词解释

      出生缺陷是指婴儿出生前发生的身体结构、功能或代谢异常,一般分为遗传代谢性疾病、先天结构性疾病、听力异常、精神类疾病等四大类。

      六、新旧政策差异

      患者接受上述医疗服务项目的费用原需由个人(家庭)全额负担,《通知》执行后,这些项目纳入我省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医保基金按规定支付;“小儿鸡胸矫正术”手术,个人先行支付10%的费用;扩大“脊柱侧弯矫正术(后路)”的支付范围,增加“先天性脊柱侧弯,18周岁及以下儿童及青少年特发性脊柱侧弯”。

      七、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解 读 人:费虹

      联系电话:0571-87050377


      链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新增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部分医疗服务项目(出生缺陷诊治类)的通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