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3148/2023-02729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3-12-25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3-12-28
2023年12月25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规程》(浙医保发〔2023〕38号)。现就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今年3月,国家医保局颁布了《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并于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规定了飞行检查的遵循原则、启动条件、组织方式、检查要求、检查程序、问题处理等内容,进一步提高了飞行检查的法治化、专业化、规范化水平,成为医保部门开展飞行检查工作的重要制度保障。今年5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提出包括落实飞行检查常态化在内的五个常态化监管要求,指出要“完善飞行检查管理办法,细化操作规程,规范飞行检查及后续处置,建立飞行检查年度公告及典型案例曝光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省内医保飞行检查工作,省医保局通过总结建局以来实施省级飞行检查的经验,及今年创新开展的常态化小规模飞行检查实践成果,结合当前省内医保基金监督检查工作实际情况,起草制定了《浙江省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规程》(以下简称《规程》),全面细致地对飞行检查各环节的工作流程、实施要点进行梳理和补充,以期对我省实施医保基金飞行检查提供更为流程化、标准化、规范化的工作指引。
二、政策依据
1.《医疗保障基金飞行检查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6号);
2.《关于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常态化监管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3〕17号)。
三、适用对象
省级与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
四、主要内容
《规程》共6章、40条,规定了开展飞行检查的遵循原则、启动条件、组织方式、检查要求、检查程序、问题处理、整改落实等内容,内容包括:
第一章总则,明确飞行检查的定义、原则、参与机制等内容。确定将省级常态化小规模飞行检查纳入管理范畴,规定了组织实施飞行检查的主体为省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被检对象范围为医保定点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和承办医保业务的其他机构等,明确市级飞行检查以省级飞行检查工作要求为参照。同时规定可以联合多部门或者聘请第三方机构共同开展、协助开展飞行检查。
第二章启动,明确飞行检查启动的六种情形、人员组成、具体工作流程等内容。规定飞行检查组应当由执法人员和熟悉相关专业的其他人员组成,明确飞行检查的组队形式、被检机构的选定方法、保密工作要求及被检地医保部门的工作职责。
第三章检查,明确飞行检查的执法程序等内容。规定飞行检查的现场检查时限及延长、中止检查等特殊情形下的申请要求,明确检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行政处罚程序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同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具有配合调查的义务以及被检对象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四章处理,明确飞行检查的后续处理方式。规定组织飞行检查的医保行政部门在检查完成后应对相关检查发现问题进行梳理,明确问题口径,并对飞行检查实施情况开展综合评价。规定被检地医保行政部门应依法依规对涉嫌违法违规的情形予以处理,明确协议处理、行政处罚、行纪衔接及问题移送等程序。
第五章整改,明确省级医保行政部门在问题整改环节的主要工作内容。规定了省级医保行政部门在完善政策制度、督促整改、情况通报、组织自查自纠、开展“回头看”、案例曝光等方面的工作职责。
第六章附则,明确负责规程解释的部门以及规程实施时间。
五、新旧政策差异
《规程》在国家局《办法》基础上对三个方面进行了完善和调整。
(一)增加了我省创新检查的规范。将省级小规模飞行检查纳入管理范畴,以省级飞检的工作流程和标准实行统一管理,并对启动、检查、处理、整改各环节的工作内容和要求进一步细化。
(二)细化了飞行检查工作要求。明确了市级飞行检查的报备程序、飞行检查与整改环节的工作时限、核减检查问题的相关要求、飞检事后评价机制等细节,强化了飞检全过程闭环管理。
(三)加强了飞检全过程全方位统筹协调。明确了省级医保行政部门在飞行检查启动、检查、处理、整改环节的工作职责,明确飞行检查全过程的统筹领导责任。
六、关键词解释
飞行检查:是指由省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对定点医药机构、医保经办机构、承办医保业务的其他机构等被检查对象不预先告知的现场监督检查,包括省级年度飞行检查、省级常态化小规模飞行检查。
七、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基金监管处
解读人:黄铭辉 李东颖
联系电话:0571-81051036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