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3148/2023-00095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3-07-03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3-07-03
方青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金47号建议《关于将“浙丽保”参保模式在全省范围内推广的建议》悉,感谢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商浙江银保监局,现答复如下:
一、我省“浙里惠民保”总体情况及成效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要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积极发展商业医疗保险,为新时代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2020年以来,浙江省以设区市为单位,在全国率先全省域推进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项目——“浙里惠民保”,率先实现省域全覆盖,有效防范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积极构建共富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人民群众的健康福祉获得更坚实的支撑。
2023年,全省“浙里惠民保”投保人数3271万人,投保率58.8%,续保率超80%,三项指标均居全国第一。制度运行以来,赔付率达90%左右,单人最大赔付达142万元,累计赔付75亿元、惠及近百万人。相关工作多次得到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肯定,被省委确定为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3张“金名片”之一,获评2022年全省改革突破奖银奖、省共同富裕示范区最佳实践案例。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评估报告指出,“浙江省普惠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率最高、惠民程度最高、政府推动力度最强,建议向全国复制推广”。
二、我省“浙里惠民保”主要经验做法
一是聚焦制度引领,积极打造可复制推广改革模式。2022年11月8日,省医保局、省财政厅、浙江银保监局、省税务局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浙江省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改革的指导意见》,按照“基本+补充”工作思路,构建起全省“浙里惠民保”制度的四梁八柱。坚持低门槛、低保费、高保额,面向浙江全体基本医保参保人员投保,不设置年龄、健康状况、既往病史、职业类型、户籍等前置条件,并以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确定100—150元/年的保费标准,最高赔付金额达到300万元左右。坚持准公益性定位,通过共保体承办的形式,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坚持“保本微利”运营,通过普惠性制度设计,将90%左右的保费用于赔付,10%左右的保费用于承保机构日常运营和利润,通过市场化运作实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优先保障投保群众权益。
二是聚焦补充定位,为参保群众增添一道保障屏障。加强与“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的互补与衔接,全面织密多层次医疗保障网。填补基本医保内的保障“空白”,保障基本医保范围内个人合规自付部分费用,住院、门诊特殊病种和国家谈判高值药品待遇中个人自付费用也得到有效保障。同时,保障基本医保范围外的个人合理医药自费费用,特别是新上市特殊治疗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和高新检查项目都列入了“浙里惠民保”报销范围,浙江参保人员的用药、治疗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三是聚焦共同富裕,有效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风险。充分发挥“浙里惠民保”在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中的作用,加大对困难群众和重特大疾病的政策倾斜。整合现有扶贫资金,对全省109万困难群众实现基本医保资助参保,对其中56万困难群众给予“浙里惠民保”政府全额出资投保,确保“共富路上,一个不能掉队”。发挥“浙里惠民保”负担越高、赔付越高的梯次减负作用,重点化解困难群众高额医疗费用,并有效对冲基本医保制度差异短板,缩小区域间高额医疗费用保障差距,特别是对收入偏低地区群众费用减负效果更加明显。
三、下一步工作
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促进共同富裕为目标,以数字化改革为引领,按照“基本+补充”的理念,统一全省政策框架,构建可持续可复制运行监测指标体系,持续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认同感。
一是规范统一“浙里惠民保”基本政策。在丽水“浙丽保”、杭州“西湖益联保”等各地惠民保产品稳健运行的基础上,指导各地贯彻落实《关于深化浙江省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改革的指导意见》规定,推动全省“浙里惠民保”投保范围、筹资标准、赔付机制、运营监管等基本政策统一规范。深化省级统筹课题研究,谋划省级统筹实施路径和方案,稳步提升“浙里惠民保”统筹层次,逐步实现省级统筹。
二是进一步提升“浙里惠民保”保障水平。出台全省统一的赔付指导清单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省级+市级”赔付清单制度,并实行动态调整。进一步拓宽保障范围,积极探索将长期护理、生育保障、家庭共济等多元化保障需求纳入范围,逐步将“浙里惠民保”打造成为省域“共富型”医保制度集成创新和政策落地的重要平台。
三是进一步推进制度可持续发展。坚持制度可持续理念,围绕2023年省政府民生实事“惠民保投保人数达到2500万人”的目标任务,有序推进投保扩面,根据全省运行情况,不断动态调整完善指标体系。不断完善健康科学的筹资机制,打通全省个人账户购买“浙里惠民保”渠道,当历年账户余额均可购买(前期全省已实施)。同时探索差异化筹资待遇政策,深化精算和测评,借鉴财险模式建立探索“长缴多得”“连缴多得”“多赔多缴”等差别化缴费机制和保障待遇,持续提升“浙里惠民保”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再次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厉超(改革发展处),
联系电话:0571-81051023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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