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3148/2023-00096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3-07-03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3-07-03
钟水清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加大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力度的建议》(丽67号)悉。经商省纪委省监委、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提出如下答复意见:
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重大改革任务,习近平总书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坚持不懈、协同推进“三医联动”,推进国家组织药品和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您提出的关于加大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力度的建议,与我们的工作方向一致,在现有工作中已有一定体现,并在持续完善推进。
一、相关政策情况
一是建立集中带量采购新模式。结合前期省级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实践经验,制定《浙江省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暂行办法》(浙医保联发〔2021〕15号),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的法制化规范化建设。
二是规范国家集采落地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出台《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工作实施方案》(浙医保联发〔2019〕22号),明确配套政策措施和各部门、统筹地区职责分工;联合省卫生健康委印发《关于做好集中采购中选药品与非中选药品合理使用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0〕1号),明确合理使用药品的要求,保障患者合理用药需求的同时确保约定采购量的完成。
三是建立长三角价格招采联动机制。三省一市联合印发《长三角医药价格招采联动工作的意见(试行)》,明确“协商统一、先易后难”的联盟采购工作路径,以及总体目标、基本原则、工作任务、组织保障等内容。
二、工作推进情况
截至今年5月底,全省累计开展426种药品、17类医用耗材集采,累计执行358种药品、17类医用耗材集采中选结果,年节约金额超过158亿元。
一是落实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先后执行药品7个批次294个品种、医用耗材3个批次。药品方面,第一批、第二批、第三批均已执行2个采购年度,第四批、第五批、第六批已执行1个采购年度。医用耗材方面,冠脉支架已执行2个采购年度,人工关节已执行1个采购年度。
二是做好国家组织药品集中带量采购接续。与上海、安徽组成长三角(沪浙皖)联盟,以兼顾药品、企业双维度的综合评分指标体系开展国家集采药品接续工作,已完成国家集采前四批协议期满品种的接续采购。
三是开展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开展3批省级药品集中带量采购,覆盖45种药品,平均降幅超40%;指导金华开展1批市级联合集中带量采购,覆盖23种药品,平均降幅37%。此外,还参加了江西牵头未过评药品联盟、湖北牵头全国中成药联盟。
四是开展省级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开展2批省级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牵头16省份开展导引导管、导引导丝省际联盟集中带量采购,覆盖8类医用耗材,平均降幅54%。指导宁波开展1批市级联合集中带量采购,覆盖2类医用耗材,负压引流护创材料和一次性活检针平均降幅43%。此外,还参加了“3+N”骨科创伤类联盟、四川牵头口腔种植体联盟、福建牵头电生理及吻合器联盟。
三、下一步工作
我们将在派驻医疗保障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下,会同相关部门持续推进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改革,重点做好“扩面”和“提质”两方面工作。
一方面,扩大集中带量采购范围。根据国家医保局要求,今年我省至少开展1批药品和1批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到2023年底,国家和省级集采药品数累计达到450种,其中省级集采药品达到130种,覆盖化学药、中成药、生物药。
另一方面,强化集中带量采购管理。将报量、采购、供应、结算等全流程纳入管理范围,优化集采报量管理,不断提高报量准确性,及时关注中选产品供应、企业及医疗机构履约情况,加强集采续约管理,确保集采改革落地执行有力。
再次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 系 人:沈宇超(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联系电话:0571-81051020
邮 编:310005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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