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3148/2023-00104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3-07-03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3-07-03
蓝德云代表:
您在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要求对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免费救治落实明确方案的建议》(温162号)悉。经商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我省按照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积极做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患者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助力平稳度过新冠感染高峰期,支持疫情防控平稳转段。
一是落实新冠患者综合保障工作。今年1月,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下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后,省医保局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及时进行了转发,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明确2023年3月31日前入院的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医保和财政实施综合保障,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同时,省卫健、医保、财政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指导各地相关部门做好对象认定、医保支付、财政补助等工作,确保各项政策落地落实。
二是明确新冠患者医疗费用报销范围。我们强化部门协同,加强培训指导,平稳推进“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费用医疗保障政策贯彻落实工作。为便于医疗机构操作,各地在全省统一的政策口径下,制定了具体的操作口径。如您所在的温州市,针对医疗机构反映的新冠认定难、新冠费用拆分具体操作难等突出难点问题,依据新冠诊疗方案,结合本地医疗机构新冠临床诊疗实际,研究制定了诊疗目录、新冠感染救治药物、新冠感染救治耗材三个反向清单,为医疗机构新冠费用认定拆分提供具体可实操的指导,有效助推“乙类乙管”医保政策真正落地。
三是关于优化新冠费用结算方式。为方便医疗机构新冠费用结算,我省智慧医保系统紧急改造开发了新冠费用结算接口,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专项保障费用通过“新冠门诊”医疗类别进行上传结算,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住院医疗费用通过“新冠住院”医疗类别上传结算,实现新冠费用实时结算,减轻了医疗机构工作负担。
下一步,我们将按照国家规定落实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冠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政策,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转为常规医疗保障政策贯彻落实工作。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韩秀平,电话:0571-87050377。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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