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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1003148/2023-00108 主题分类: 医保
      发布机构: 省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3-07-03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
      第271号提案的答复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3-07-03


      张大宏委员:

      您在省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新冠重症治疗目录外紧急药品和特殊抢救性治疗进入医保的建议》(第271号)悉。经商省卫生健康委,现答复如下:

      自1月8日新冠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以来,省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转发国家医保局等4部门下发的《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贯彻落实意见,扎实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

      一是优化医保支付政策。对3月31日前入院的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医保目录内、目录外医疗费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3月31日前新冠感染及疑似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感染救治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含临时纳入支付范围)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按不低于75%的报销比例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个人负担部分按原规定执行。

      二是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3月31日前,新冠感染诊疗方案中医保目录外的治疗药品,以及经国家医疗保障局批准的复方氨酚烷胺胶囊等15种药品,临时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甲类药品管理。4月1日后,氢溴酸氘瑞米德韦片(民得维)等3个诊疗方案内的医保目录外新冠治疗药品继续临时性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照乙类药品管理。

      三是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充分发挥公立医院绩效考核指挥棒的作用,以疫情防控、分级诊疗等工作为主,不断优化医院运行结构。从2019年开始,不再将药占比作为公立医院考核指标,但按国家对公立医院管理要求,为确保医疗质量,强化药事管理促进合理用药,仍需将三四类手术比、抗生素应用、CMI值等作为公立医院医疗服务的管理指标。

      下一步,我们将继续按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加强部门协同,继续做好新冠患者医疗费用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政策文件,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公立医院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推进我省公立医院高质量发展。

      感谢您对我省医疗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希望您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韩秀平,电话:87050377。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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