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3148/2024-02940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4-11-22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4-11-22
2024年11月19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公布第四批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4〕9号),现就有关政策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2020年12月16日,浙江省医保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印发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按照设区市推荐、专家遴选等程序,动态调整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医院制剂目录。按照年度工作安排,我局会同省人力社保厅按规定程序将归芪益肾颗粒等14个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进一步做好医院制剂支付管理工作。
二、主要内容
(一)将归芪益肾颗粒等14个医院制剂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二)执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
三、适应对象
医疗机构、参保人员。
四、注意事项
执行时间为2025年1月1日起。
五、关键词解释
医院制剂系指经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或备案,取得医院制剂注册批件或者备案号的治疗性医院制剂。
六、新旧政策差异
新增14个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
七、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处
解读人:韩秀平
联系电话:0571-87050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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