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3148/2025-03305 | 主题分类: | 医保 |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5-12-05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5-12-05
2025年11月X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印发了《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提高生育全周期医疗服务保障水平,浙江省医疗保障局联合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联合制定了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一)制定生育服务包。《通知》制定了覆盖生育全周期的服务包:产前检查服务包的支付限额标准为3450元;自然分娩服务包的支付限额标准为6200元;剖宫产服务包的支付限额标准为7150元;母婴同室服务包的支付限额标准为345元。难产分娩的,在自然分娩服务包基础上增加1000元。自然分娩转剖宫产的,在剖宫产服务包基础上增加1650元。生育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胎儿,产前检查服务包增加1000元,自然分娩服务包增加2000元,剖宫产服务包增加2700元,母婴同室服务包按新生儿人数计。
(二)完善全额保障政策。生育服务包范围和支付限额标准以内的费用予以全额保障,超出部分按原政策执行。每个生育周期(从确认妊娠到妊娠终止)享受一次服务包待遇。
(三)优化就医结算服务。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通过“生育门诊”“生育住院”医疗类别上传结算,省内实施联网直接结算。跨省异地就医发生的生育服务包相关医疗费用纳入零星报销范围,参保人可在整个孕产期结束后通过“浙里办”线上或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四)扩大生育保障范围。将分娩镇痛相关的硬膜外套件、镇痛装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支付,切实减轻分娩痛苦;将未成熟卵体外成熟培养等3项辅助生殖技术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取消取卵术等5项技术不超过3次/人的支付限制。
(五)明确基金保障渠道。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服务包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列支,居民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服务包费用由大病保险按规定列支。对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支付范围的费用,仍按原政策规定执行。
(六)统一医保支付方式。生育服务包费用暂不纳入DRG付费,实行按项目付费。
三、适用对象
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
四、注意事项
执行时间为2025年12月1日起。
五、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药服务管理处
解读人:费虹
联系电话:0571-87050377
链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通知
|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