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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1003148/2019-01304 主题分类: 医保
      发布机构: 省医保局 成文日期: 2019-12-24
      统一编号: ZJSP73—2019—0013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浙医保发〔2019〕47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0-01-03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六次全会精神,做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实施工作,规范我省医疗保障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强化权力监督制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2019年12月24日

       

      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和幅度

      裁量基准

      备注

      1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较轻违法行为,处骗取金额2倍(含)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处骗取金额3倍(含)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处骗取金额4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罚款。

      应当处罚事项

      2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较轻违法行为,处骗取金额2倍(含)以上3倍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处骗取金额3倍(含)以上4倍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处骗取金额4倍(含)以上5倍(含)以下罚款。

      应当处罚事项

      3

      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一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较轻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倍(含)以上1.5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含)以上1200元以下罚款;

      一般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1.5倍(含)以上2倍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200元(含)以上1800元以下罚款;

      严重违法行为,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2倍(含)以上3倍(含)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800元(含)以上3000元(含)以下罚款。

      应当处罚事项

      4

      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较轻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含)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含)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含)以下罚款。

      可以处罚事项

      5

      未按规定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①情节严重,但影响不大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含)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含)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③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含)以上10000元(含)以下罚款。

      可以处罚事项

      6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

      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①较轻违法行为,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含)以上1.5倍以下罚款;

      ②一般违法行为,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5倍(含)以上2倍以下罚款;

      ③严重违法行为,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2倍(含)以上3倍(含)以下罚款。

      可以处罚事项

      备注:同一违法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均设置处罚,处罚依据仅列出上位法;其它未设定裁量权的违法行为,不列入本适用标准。

      链接: 《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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