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政策文件及解读 > 政策解读
      索引号: 001003148/2020-01938 主题分类: 医保类
      发布机构: 省医保局 公开日期: 2020-06-16
      《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0-01-03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关于坚持和完善法治体系,提高依法治理和依法行政能力的精神实质,做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实施工作,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行为,强化权力监督制约,确保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于2019年12月24日起实施。

      一、制定背景

      2018年10月25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挂牌成立,局党组非常重视医保法治建设,统筹推进了医保条例立法、依法行政建章立制等各项工作,安排专门处室、专人对医疗保障领域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编制了《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事项清单》,除欺诈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外,将骗取医疗救助资金、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等违法违规行为也列入医保行政处罚事项清单。考虑到我省打击欺诈骗保任务重、人手紧,执法队伍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亟需统一各级医保行政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标准、幅度,防止滥用自由裁量权。为此,我局依照医疗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行为、种类、幅度,按照处罚法定、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违法情节、违法手段、违法后果等具体因素,制定了《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二、制定过程

      自 2019年10月开始由省医疗保障局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的调研论证,横向参考了人力社保、民政等部门的裁量基准。初稿形成后征求局机关各处室单位意见、部分市医保局意见,并在浙江省医疗保障局网主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局长办公会集体审议,负责人于12月23日同意后印发。该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三、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八十七、八十八条;《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关于印发2019年法治浙江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9年度法治浙江建设考核评价细则的通知》。

      四、主要内容

      《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内容涵盖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以及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障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处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障待遇的处罚;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处罚;未按规定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等6项医疗保障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标准。其中,与社会保险登记证相关的处罚,按照违法行为不同拆分成3种情形,分别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对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经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作出处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对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作出处罚;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对未按规定变更社会保险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作出处罚。

      五、适用对象

      1.医疗保障经办机构;

      2.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障服务机构;

      3.参保用人单位;

      4.任何组织和个人。

      六、实施期限、关键词解释和注意事项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施行。考虑到本文件是贯彻落实省委法治政府建设考核任务要求,结合我省医保领域相关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形成的裁量标准,各市已准备好按时间节点完成任务,不尽快落地将有碍执法工作实际和年终考核。为此,该文件于2019年12月24日起实施。

      关于医疗保障服务机构。根据机构改革要求,医疗保障局整合了人力社保部门的医保、生育保险行政和经办职能,民政部门的医疗救助职能,物价部门的价格改革职能,卫生健康部门的药械采购职能。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改称医疗保障服务机构,主要包括定点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

      根据《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对任何组织或个人非法提供、复制、公布、出售或者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的处罚,属于未设定裁量权的违法行为,不列入本次裁量基准。我局将根据国家医保局部署和我省实际需要,对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进行动态调整。

      链接: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打印本页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