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3148/2021-00357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1-11-26 |
统一编号: | ZJSP73-2021-001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浙医保联发〔2021〕26号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1-11-26
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杭省级公立医院:
为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病毒检测工作,有效应对疫情形势变化,减轻群众负担,经研究,决定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调整为40元/次;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混合检测价格调整为每样本10元。医保支付政策按《关于制定及调整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0〕26号)执行。
二、公立医疗机构要不断优化核酸检测服务,为群众提供网上预约、电话预约、自助预约等多途径采样预约服务,采取电子化、信息化等多种方式推送核酸检测结果。单纯进行核酸检测的,无须挂号,公立医疗机构不得收取门诊诊查费。
三、各设区市要及时调整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价格,切实保障好群众相关权益。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表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表
编码 | 项目名称 | 项 目 内 涵 | 除外内容 | 计价单位 | 价格(元) | 支付类别 | 备 注 |
25070001202 | 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 | 样本类型:各种标本。样本采集、签收、处理(据标本类型不同进行相应的前处理),RNA提取,扩增,判断并审核结果,录入实验室信息系统或人工登记,发送报告;按规定处理废弃物;接受临床相关咨询 | 次 | 40 | 甲 | 医保支付范围限发热门诊或具有新冠肺炎影像学特征的患者。根据疫情需要,按照省卫生健康部门技术要求和标准实施混合检测时,每样本不高于10元收费,编码:2507000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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