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3148/2022-00416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布机构: |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 成文日期: | 2022-05-13 |
统一编号: | ZJSP73-2022-0004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浙医保联发〔2022〕7号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2-06-30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实施方案(2021-2025年)》精神,根据省委、省政府“浙有善育”工作部署,聚焦聚力促进优生优育,进一步提升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障待遇,加快构建育儿友好型社会,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政策
(一)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以在职职工身份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由个人缴费,缴费基数与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一致,具体费率由各统筹区确定。生育津贴计发基数口径与上年度缴费基数保持一致。
(二)统一生育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方式。生育医疗费用(含产前检查、计划生育等医疗费用)支付按我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支付方式执行,原则上不低于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水平。同步做好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保障工作。
(三)统一生育保险待遇等待期。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其中生育津贴待遇缴费未在参保地连续满6个月的,各地可根据实际待其缴费满后,进行回溯支付。
(四)扩大支付范围。将分娩镇痛、早孕期胎儿结构超声筛查、胎儿系统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等诊疗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完善辅助生殖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适时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五)落实“三孩”生育保险待遇政策。确保参保女职工生育三孩的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支付范围,按规定及时、足额给付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二、进一步提升儿童医疗保障待遇
(六)夯实参保儿童待遇保障水平。进一步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并按规定落实出生之日起即可享受医保待遇的政策。完善学龄前参保儿童医保政策,通过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惠民型商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有效衔接,进一步提升儿童医疗保障水平。
(七)扩大特殊病种保障范围。将癫痫、儿童孤独症纳入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其在门诊治疗特殊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医疗费用结算。
三、进一步优化医保生育服务能力
(八)办好出生“一件事”。聚焦新生儿医保参保登记服务、生育费用报销、待遇津贴申请发放等婴育事项办理的痛点难点,加强部门协同,打通服务平台,全力推进出生“一件事”一站式联办、一体化服务和“网上办”“掌上办”,实现全省域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无感申办。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落到实处。要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定期对各项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监测评估和分析研究,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的问题,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及时倾听民意,回应社会关切。
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22年5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链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
(视频解读)《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
(媒体解读)《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助力“浙有善育”促进优生优育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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