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1003148/2024-00156 | 主题分类: | 医保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公开日期: | 2024-06-07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4-06-07
2024年5月28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浙医保发〔2024〕14号),现就有关政策情况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精神,实施积极生育支持措施政策,按照国家医保局相关工作要求,我局对相关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和医保支付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完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1.按照“产出导向”原则,设立精子优选处理等17项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价格为在杭省级公立医院最高限价。
2.删除31120103600脉冲自动注射促排卵检查、31110000700附睾抽吸精子分离术、33K0009人工授精、33K0010胚胎移植等4个辅助生殖相关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3.保留33K0011试管婴儿,仅用于辅助生殖过程中确需开展的检验项目收费,公立医疗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将具体项目及收费标准报设区市医疗保障局备案,设区市医疗保障局按照重要事项报告制度报省医疗保障局;在杭省级公立医院直接报省医疗保障局备案。
(二)完善医保支付政策
将12个辅助生殖类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执行参保地的住院待遇政策,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甲乙分类、先行自付比例和限定支付范围。
三、适用对象
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适用全省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价格适用在杭省级公立医院。医保支付政策适用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
四、注意事项
本通知自2024年6月1日起试行。
五、关键词解释
辅助生殖指运用医学技术和方法对配子、合子、胚胎进行人工操作,以达到受孕目的的技术,分为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技术及其各种衍生技术。
六、新旧政策差异
(一)规范整合17个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并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原辅助生殖项目按市场调节价管理,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确定。
(二)新增12个辅助生殖类项目纳入医保支付范围。
七、文件解读单位及解读人
解读单位: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医药价格和招标采购处
解读人:沈宇超
联系电话:0571-81051020
链接:浙江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及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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