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001003148/2025-03293 | 主题分类: | 医保 |
| 发布机构: | 省医保局 | 成文日期: | 2025-11-24 |
| 统一编号: | ZJSP73-2025-0010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浙医保联发〔2025〕16号 | ||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5-11-28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完善医疗保障制度,促进城乡融合发展,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5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有关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5〕22号)精神以及国家医保局和财政部关于规范大病保险管理工作要求,现就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工作
1.加大财政补助力度。2025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较上年提高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720元。各地应按规定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统筹考虑基金平衡、地方经济发展和财力状况,建立健全居民医保筹资动态调整机制。
2.构建常态化参保机制。健全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保)参保长效机制,落实居民医保连续参保和大病保险零报销人员激励约束政策。持续抓好新生儿、学生等居民群体参保工作,集中征缴期新参保人员缴费到账后,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启动待遇保障。
二、持续规范大病保险政策和管理
3.规范大病保险资金管理。按照权责对等、精算平衡的原则,完善大病保险动态筹资机制。在不改变现行筹资政策的前提下,增加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划拨大病保险比例,逐步达到各地(各设区市和省本级,下同)上年度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收入之和的6%左右。各地要综合考虑职工和居民基本医保基金情况,划拨额度不足6%部分可由基金较充裕的一方划拨补齐。
4.规范大病保险起付标准。2026年起,分步统一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2.5万元为基准值,并实行动态调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高于6万元的地区,起付标准逐步提高到2.5万元左右;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低于6万元且起付标准低于2万元的地区,逐步增加到2万元左右;起付标准低于1万元的地区,利用5年左右时间稳步调整。
5.规范大病保险支付限额。2026年起,分步统一大病保险支付限额,以50万元为基准值,并实行动态调整。全体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水平低于6万元的地区,先逐步提高到30—40万元,再视情提高到50万元。
三、稳步提升“一老一小”医保待遇水平
6.统一儿童门诊报销政策。0—6岁居民医保参保人员(上年末未满7周岁)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普通门诊(含慢性病)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列支,省内就医(含省内异地就医)不设起付标准和转外个人自付比例,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70%、二级医疗机构60%、三级及其他医疗机构50%报销,最高费用限额10000元,不低于该标准的地区可按现行政策执行。跨省异地就医(含异地长期备案)门诊费用与省内门诊费用合并计算最高费用限额,报销比例按各地现行居民医保政策执行。剩余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按各地现行规定执行。
7.统一老年人大病报销政策。2026年起,80岁以上医保参保人员(上年末已满80周岁)一个年度内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含普通门诊),经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大病保险起付标准降低50%,最低报销比例逐步达到80%,起付标准与支付限额随大病保险规范政策同步调整,各地要根据基金运行等情况分步到位。
四、逐步完善慢特病门诊用药保障
8.健全慢特病病种管理。统一完善门诊慢特病管理,相关药品根据基本医保药品目录以及国家和省集中采购药品品种范围确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9.探索完善慢病用药保障。对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以下简称“两慢病”)且需药物控制的65岁以上医保参保人员(上年末已满65周岁),一个年度内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门诊使用相关集采药品,有条件地区先行设置一定限额,限额内费用由大病保险资金列支,个人无须负担,超出限额部分按各地现行医保政策执行。已开展“两慢病”以外慢病病种基层免费用药的地区可按当地政策执行。
10.推动集采药品“三进”工作。县域医共体(城市医联体)牵头单位按要求配备药品,指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加强药品供应,做到药品品规上下衔接、种类齐全、剂型完备。其中社区卫生服务站(村卫生室)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统一配送。建立药品供应监测机制,做到应配尽配。
五、持续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11.加强困难群众保障。加强与困难群众身份认定部门的数据实时共享,落实落细医疗救助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及时兑现待遇,资助参保应参尽参,直接救助应救尽救,确保不漏一人。困难群众医疗费用综合保障率逐步达到90%左右。
12.加强费用预警监测。依托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开展常态化大数据预警监测,加强异常高频住院数据分析,对1年内住院3次以上的困难群众要予以关切,通过创新定点管理、完善支付管理、优化经办服务等举措加强过程管理,对存在的欺诈骗保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六、强化组织保障
13.自觉提高站位,统筹推进相关工作。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完善医保制度促进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意义,夯实主体责任,健全工作机制,逐步实现政策统一、待遇均衡。要加强政策解读,引导预期,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14.强化工作调度,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各级医保、财政部门要协同配合,对照调度工作安排,建立目标任务台账,强化闭环管理机制,定期汇总通报工作进展。提前做好重要事项风险评估,制定舆论引导和应对预案,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严格落实重大事项逐级报告制度。
本通知自2025年12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11月24日
(主动公开)
链接:《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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