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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001003148/2025-03345 主题分类: 医保
      发布机构: 省医保局 成文日期: 2025-12-26
      统一编号: ZJSP73-2025-0013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浙医保联发〔2025〕19号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完善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有关事项的通知

      信息来源:省医保局 浏览次数: 发布日期:2025-12-30


      各市、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决策部署,逐步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政策规范统一,持续缩小地区间基本医疗保险筹资待遇差距,扎实推进共同富裕,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意见》(医保发〔2021〕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完善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逐步缩小地区筹资差距。原则上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含生育保险、长护险)未达到2025年全省平均水平左右的地区(各设区市和省本级,下同),逐步调整至2025年全省平均水平左右,要充分评估用人单位、灵活就业人员等参保缴费情况,做好政策前后衔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逐步统一到每年第四季度,健全筹资标准与支付水平相协调的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缩小地区间职工医保、地区间居民医保筹资标准差异。

      二、规范报销比例基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村卫生室等,以下简称基层)职工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门诊70%、住院90%,居民医保基层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不低于门诊55%、住院75%,已达到或高于该标准的,以稳高为主。从有利于分级诊疗出发,对不同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逐步设置合理差距。原则上各地职工医保、居民医保门诊年度最高费用限额不低于3000元、2000元。

      三、逐步完善门诊统筹结算。各地要综合考虑职工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等情况,视情启动建立职工医保“通道式”支付结算方式,可将建立门诊“通道式”与调整门诊起付标准、报销比例、最高支付限额等政策同步进行,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

      四、统筹谋划工作目标任务。各级医保、财政部门对照本通知要求,结合医保基金省级统筹调剂工作,进一步细化年度调整计划,明确工作任务、时间进度、责任分工,并报省医保局和省财政厅备案后实施,确保2029年底全省基本到位。妥善处理保障水平政策衔接过渡,对超出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范围、未及时或未按计划规范调整的政策,省医保信息系统平台不予支持上线运行。

      五、稳妥把握改革推进节奏。各地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充分评估社会影响和舆情风险,提前制定应对预案,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请示报告制度和重大事项请示报告制度。对可能出现的基金可持续运行风险,要加强动态监测,及时防范化解风险。要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引导合理预期。

      本通知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12月26日

      (主动公开)


      链接:《关于完善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图读懂《关于完善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原文下载:浙江省医疗保障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完善医疗保障待遇清单有关事项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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